找回密码
 注册

微信登录

微信扫一扫,快速登录

手机动态码快速登录

手机号快速注册登录

搜索
查看: 53444|回复: 1

致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赵江涛院长一封公函

[复制链接]

10

主题

97

回帖

54

积分

嫩笋

积分
54
发表于 2026-2-1 19:19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控告人:吴寿康,浙江省永嘉县三江街道浦东东路51号,联系号码:17681973798
被控告人是张存,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是控告人(2025)浙03行赔终60号(行政赔偿)和(2025)浙03行终672号、(2025)浙03行终121号、(2022)浙03行终359、360号的二审审判长
控告请求:
1. 请求依法对 张存在审理控告人系列行政案件中,存在的严重违反法定程序、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审判逻辑前后矛盾,涉嫌滥用审判权、枉法裁判且拒不履行法定判后答疑义务等一系列违法违纪行为,进行立案审查。
2. 请求依法追究张存相应的党纪、政纪及法律责任。
3. 请求依法启动审判监督程序,对由其主审作出的(2025)浙03行赔终60号、(2025)浙03行终672号等错误判决予以纠正,维护司法公正和控告人的合法权益。
事实与理由:
控告人在永嘉县三江街道浦东村有五处合法房屋。永嘉县三江街道办事处在未取得合法征地手续、未与控告人签订任何补偿协议、未支付任何补偿款项的情况下,于2020年9月始多次故意违法强制拆除了控告人的房屋。为此,控告人提起了一系列行政诉讼。被控告人作为该系列案件核心二审案件的审判长,其裁判行为非但未能依法纠正一审错误,反而通过维持判决的方式,系统性、根本性地背弃了司法裁判的基本原则与职责。其违法性并非源于“维持原判”这一形式,而在于“维持了一个在程序与实体上均存在致命错误的判决”,具体如下:
一、 对核心违法证据态度暧昧,掩盖事实,为后续错误裁判埋下祸根。
在(2022)浙03行终359号及360号案件中,针对永嘉县三江街道为证明其行为“合法性”而提交的、明显伪造控告人签名的所谓《补偿安置协议》,被控告人作为审判长,其合议庭在判决中虽认定该协议无效,并载明“未经双方签字”,但却以“没有必要鉴定”为由,回避了对行政机关公然伪造文书这一严重违法行为性质的深入审查和司法谴责。这种处理方式,不仅未能彻底澄清案件基础事实,反而在事实上纵容了行政机关的造假行为,并使得这份“无效协议”的阴影始终笼罩在后续关联案件中。
二、 严重违反法定诉讼程序,变相剥夺当事人诉讼权利。
在(2025)浙03行赔终60号(行政赔偿上诉)案及(2025)浙03行终672号(诉拆除电表、注销户号违法上诉)案的二审审理中,被控告人均以“询问”之名,行开庭审理之实。然而,在上述事关当事人重大权益的庭审中,法律规定必须组成的合议庭形同虚设,其余两位审判员全程缺席,仅由张存一人进行审理、调查。此举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关于合议制审理的强制性规定,剥夺了控告人获得完整合议庭公正审判的法定权利,程序严重违法。
三、 在关键赔偿案件中存在根本性法律适用错误,逻辑彻底崩坏,涉嫌枉法裁判 。
被控告人一系列错误充分暴露其裁判已脱离基本法律框架。
1. 基本前提:永嘉县三江街道办事处的强制拆除行为,已经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浙03行终121号生效判决确认为违法;(2022)浙03行终359号及360号判决无效生效。因此,针对该违法行为提起的行政赔偿诉讼,其审理核心应是根据事实和法律,由人民法院直接判定赔偿的范围、方式和数额。
2.  荒谬的“程序倒置”:然而,在(2025)浙03行赔终60号赔偿案件的一审中,法院并未依法行使审判权,反而在庭审后,要求实施违法强拆的被告(三江街道)去“补充程序”并制作一份《行政赔偿决定书》。更令人匪夷所思的是,一审法院竟然以此份在诉讼程序中“补做”的行政决定为依据,驳回了控告人的赔偿诉求。
3.  被控告人的错误维持:被控告人张存作为该赔偿案的二审审判长,对一审这一根本性的程序与实体错误未予任何纠正,反而予以维持。其判决逻辑等同于:“虽然我违法拆了你的房(121号判决已确认),但现在我在打官司期间给自己出了个‘赔偿决定’,所以法院就不用判了,你的赔偿请求不成立。”这完全颠倒了行政诉讼的监督职能,架空了国家赔偿制度,使司法审判沦为对行政机关违法行为的“补程序”工具。
4.  与在先判决的致命矛盾:上述“补做”的赔偿决定,其计算基础和依据,仍来源于那份早已被(2022)浙03行终359/360号判决认定为 “无效”的虚假协议。被控告人在不同案件中对同一核心证据(虚假协议)效力采取截然不同的处理标准(先认定无效,后又默许其作为赔偿依据),其裁判逻辑无法自洽,属于明显的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
四、 对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重大事实故意忽视。
在(2025)浙03行赔终60号和(2025)浙03行终672号案件审理过程中,控告人已向法庭明确指出,三江街道的代理律师因涉嫌在与本案相关的活动中存在虚假诉讼行为,已被控告并由司法行政机关立案调查。此事实直接关系到对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提交证据(尤其是那份虚假协议及相关材料)的诚信度及合法性,属于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重大情况。被控告人作为审判长,对此未给予任何必要的审查和关注,径行裁判,体现了其在审理中未能保持应有的中立和审慎。
五、 行为模式总结与性质认定。
被控告人处理的控告人系列案件,呈现出一条清晰的错误轨迹: 对虚假证据源头处理软弱→在程序上违法简化审判组织→在实体上混淆司法与行政界限,以行政决定取代司法判决→对不同案件中的同一基本事实作出矛盾认定。 这一系列行为并非孤立的技术性失误,而是反映出其可能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进行裁判的倾向。
被控告人的行为并非在行使正常的审判裁量权,而是通过二审维持判决的形式,将一系列存在根本性错误(程序倒置、逻辑矛盾、证据虚假)的一审判决“合法化”。导致违法的强拆行为在历经多年诉讼后,其赔偿责任被司法程序巧妙规避;当事人寻求司法救济的路径被彻底封死;司法程序沦为巩固行政违法结果的工具。其行为已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之规定,涉嫌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枉法裁判,不仅给控告人造成无法弥补的损害,更严重践踏了司法公正的底线。恳请领导立案督查,维护控告人合法权益。
mmexport1769944252899.jpg
mmexport1769944258912.jpg
mmexport1769944265493.jpg

10

主题

97

回帖

54

积分

嫩笋

积分
54
 楼主| 发表于 2026-3-26 21:48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永嘉县人民法院系统性枉法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微信登录 手机动态码快速登录

本版积分规则

不良信息举报(0577)88703804 举报QQ 139703804|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中心|自律管理承诺书|手机版|小黑屋|柒零叁网 ( 浙ICP备08111123号-1 )

GMT+8, 2026-4-5 14:37 , Processed in 0.279287 second(s), 25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5

© 2001-2026 Discuz! Team.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