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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一家餐饮店后厨存在生物鼠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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嫩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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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1-12 15:3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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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

主要违法事实:被处罚人乐清市深某某三鲜面店的后厨操作间存在生物鼠迹。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未配备有效的防鼠设施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根据<<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因当事人已改正,不再重复责令改正,决定处罚如下:1、罚款500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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