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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瓯海法院:
下午看了一下703804网站《引“杨”为戒》的信息,
https://bbs.703804.com/thread-16445868-1-1.html
本人才疏学浅,有一事不明,因此请教瓯海法院院长:
众所周知,法无明文不定罪。
上述杨警官辱骂、恐吓领导,瓯海法院按照“寻衅滋事罪”对其判刑定罪,请问上述判决的《刑法》法律依据、司法解释是什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四十八条,瓯海法院没有《刑法》的司法解释权,不能非法将“辱骂恐吓领导”当成“寻衅滋事罪”予以判刑,人为扩大立法外延。
《二十大报告》说:全面依法治国。
因此,麻烦瓯海法院举证说明“辱骂恐吓领导”是属于“寻衅滋事罪”的国家法律依据、司法解释。不能搞“欲加之罪何患无辞”、“莫须有”的把戏、阴谋。
如果瓯海法院没有上述法律依据,麻烦你们依法释放杨警官!免得制造温州冤假错案!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请瓯海法官注意一下,上述《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项,其中是顿号,而不是分号。即《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项,法定的寻衅滋事罪,包括同时发生“追逐、拦截、辱骂、恐吓”四个行为,而不是单独发生“辱骂和恐吓”,你们这样断章取义,肆意扩大《刑法》立法外延和范围,单独将“辱骂和恐吓”判定为“寻衅滋事罪”,于法无据,属于枉法裁判。
你们瓯海法官的大学《法学》都是体育老师教的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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