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案件名称
永嘉县明日之星艺术学校民办学校超出办学许可范围案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温永综执罚决字〔2025〕第000358号
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
永嘉县明日之星艺术学校
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
刘某某
执法部门
永嘉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
2025-12-23
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
当事人永嘉县明日之星艺术学校于2025年10月25日在浙江省温州市永嘉县瓯北街道云广路12号三楼一教室内存在超出办学许可范围培训的违法行为,违反了《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第二十条第三款“校外培训机构超出办学许可范围,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校外培训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
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收学员、吊销许可证件:(三)非学科类培训机构开展学科类校外培训的”的规定,根据《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第二十条“校外培训机构超出办学许可范围,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校外培训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收学员、吊销许可证件”的规定。
本机关决定对当事人永嘉县明日之星艺术学校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警告。
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