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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名称
平阳县璟哥海鲜楼未按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案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平昆综执罚决字〔2025〕第000229号
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
平阳县璟哥海鲜楼
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
吴某某
执法部门
平阳县昆阳镇人民政府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
2025-12-18
图文无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
主要违法事实:2025年12月9日14时30分,当事人平阳县璟哥海鲜楼在平阳县昆阳镇宕黄路X号,未按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易腐垃圾桶内投放塑料袋(属于其他垃圾)。鉴于当事人在自然年度内首次违法且未造成严重后果,但未按期改正。
行政处罚的依据:《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结合《浙江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4版)城乡建设管理领域关于“对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行政处罚”的裁量权基准,适用“未按期改正或一年内有2次违法行为,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一档的处罚,《平阳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推行“公益减罚”制实施办法(试行)》平综法办[2023]33号的规定。
行政处罚的决定:当事人向我单位申请参加社会服务折抵罚款,并在2025年12月17日完成2小时(1小时折抵罚款100元)的社会服务工作,决定对当事人处以不予罚款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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