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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后渣男太花了!温州骗财骗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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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2-6 13:1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某某,男,2000年6月8日出生于贵州省XXX,公民身份号码XXXXXX,苗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地XXXXXXXX。因本案于2024年12月7日被刑事拘留,2025年1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乐清市看守所。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审理乐清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王某某犯诈骗罪一案,于2025年9月3日作出(2025)浙0382刑初553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王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听取辩护人意见,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2023年4月,被告人王某某在乐清市某加油站使用假名“王亦辰”与被害人谢某某结识,隐瞒自己已婚已育的事实,虚构在台州、金华等地分别经营台球室及超市,谎称以结婚为目的追求谢某某,骗取谢某某信任并于当月确立恋爱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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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由ai生成


同年8月,王某某带谢某某至金华与其父母见面,并继续隐瞒其妻子与父母共同居住事实,营造将与谢某某结婚的假象。2023年5月至2024年1月,王某某以经营需要、外婆去世、归还欠款等为由,累计骗取谢某某款项377123.46元,又骗取谢某某为其购买一辆二手玛莎拉蒂轿车并支付首付款88600元,为其购买黄金项链、苹果手机、苹果手表等礼物累计支付3393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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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由ai生成


原审法院根据上述事实,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作出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5000元。(二)责令被告人王某某退赔赃款返还被害人谢某某。


原审被告人王某某上诉提出,对本案定性无异议,但原判认定的诈骗数额与事实不符,认为:1.所得款项中用于乐清台球室装修、归还借款、支付抚养费等部分,系真实、合理支出,在认定诈骗数额时应予扣除;2.其所收受的礼物及购车首付款系被害人自愿赠与,不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3.被害人知晓其已婚已育事实后仍继续给予的款项,系被害人自愿处分,不构成诈骗,要求二审核减原判认定的诈骗数额并从轻改判。


辩护人提出的意见与王某某基本相同,认为:1.购车首付款、乐清台球室装修款、被害人所赠礼物等支出不应计入诈骗数额;2.原判没有准确区分刑事诈骗与民间借贷、赠与等行为的法律性质,导致量刑偏重,要求二审从轻改判。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王某某诈骗的事实,有上诉人王某某的供述,被害人谢某某的陈述,证人邱某某、王某、王某某、朱某某、倪某某、郭某某、张某的证言,电子数据检查笔录,聊天记录、转账记录、账单核对,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接受证据清单、微信截图,结婚证、离婚证、婚姻登记信息、出生医学证明,行驶证、票据、房屋租赁合同,前科情况核实证明、户籍证明、归案经过等证据证实。上述证据均已在一审法院开庭审理时举证、质证。本院经依法审查,对一审认定的事实及所列证据予以确认。


关于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根据本案事实、证据和相关法律规定,综合评判:


……


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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