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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嘉县桥下镇雪微煲仔饭店违反《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的案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永市监处罚〔2025〕480号
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永嘉县桥下镇雪微煲仔饭店
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陈某某
执法部门:永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5-12-01
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
主要违法事实:2025年10月3日,本局执法人员收到电子数据固证文书(编号:202*****4072c3b32a5)当事人永嘉县桥下镇雪微煲仔饭店厨房通过监控被抓拍到老鼠。2025年10月4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永嘉县桥下镇雪微侵仔饭店进行现场检査。经检査,当事人经营场所面积为36平方米,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发现当事人后厨与外界直接相通的门、窗未安装防鼠板,防蝇、虫纱窗。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本局认为:当事人后厨与外界直接相通的门、窗未安装防鼠板,防蝇、虫纱窗等设施且后厨出现老鼠,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二)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的规定,构成“三防“措施落实不到位的违法行为。当事人经营场所面积为36平方米,属于《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条第四款规定的小餐饮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七条“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等的违法行为的处罚,依照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具体管理办法执行。"的规定,对当事人”三防“措施落实不到位的违法行为的处罚适用《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当事人能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提供证据材料,综合案件情况,可以予以从轻处罚。当事人“三防“措施落实不到位,根据《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食品小作坊违反本规定第十条第一项至第七项规定,小餐饮店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产停业。”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按规定落实”三防“措施,并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600元(陆佰元整)。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厦行方式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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