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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名称:倪某某未经批准,非法占地案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乐资规罚罚决字〔2025〕第000020号
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倪某某
执法部门:乐清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5-11-11
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倪某某未经批准,于2025年8月占用石帆街道竹屿村集体土地建设祠堂,用途为宗教场所。
经实地勘查,该地块违法占地面积58.40平方米,现状为两层砖混,四至为:东至空地,南至空地,西至空地,北至山体。该地块的2023年土地利用现状士地类型为水田2.67平方米、其他草地39.85平方米,灌木林地15.88平方米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已构成非法占地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参照《浙江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土地类)》决定处罚如下:
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58.40平方米的竹屿村集体土地给竹屿村股份经济合作社。
2.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58.40平方米集体士地上新建的建筑及其他设施,恢复士地原状。
3.处以罚款18855元(其他草地、灌木林地55.73m'x300元/m'+基本农田2.67m'x800元/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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