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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一国企被查!没收12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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嫩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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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1-15 11:1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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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嘉县食品有限公司千石肉联厂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不正当价格行为的行为案

主要违法事实:2025年6月27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永嘉县黄田街道千石村的永嘉县食品有限公司千石肉联厂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自立收费项目收取“进场管理费",涉嫌超越权限,擅自自立收费项目开展收费的不正当价格行为。

经初步核查,当事人永嘉县食品有限公司千石肉联厂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构成开展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不正当价格行为。

为进一步查清案情2025年6月27日经领导审批同意,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明:因为2024年12月岩头屠幸厂关闭,需要在岩头屠宰厂屠宰的那部分生猪要到当事人厂里屠宰,于是当事人设立“进场管理费”,并从2024年12月开始向岩头的生猪调运户收取该费用,收费标准是20元一头猪。该费用收取至2025年5月。从2024年12月开始至2025年5月该厂共向岩头的生猪调运户收取6273头猪的费用,收取金额118660,75元(税后),根据《匡家发改委关于贯彻实施<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检(2006〕604号)第一的规定,当事人的价格违法行为导致缴款人多付价款为违法所得,即当事人的违法所得为118660.75元。

2025年7月21日,本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向当事人送达了表令限期退款通知书(永市监责退[2025〕1号)责令当事人在限期15日内,将多收价款118660,75元退还其他经营者,无法查找的其他经营者以公告查找。当事人于2025年7月1日就已提前通过向社会张贴公告查找开始退款,截2025年8月11日,无有关生猪调运户来退款,当事人未退还的多收款118660.75元。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永嘉县食品有限公司千石肉联厂作为县属国企分公司,是我县唯一的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其自立收费项目收取“进场管理费"的行为,违反了《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于转发财政部<关于治理乱收费的规定>的通知》(中办发[1993〕18号)第三条第一项的规定,属于超越权限,擅自设立收费项目的行为。

当事人超越权限,擅自自立收费项目并向生猪调运户收取费用的行为,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七项的规定,属于价格违法行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八项的规定,属于"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不正当价格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118660.75元;请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上述款项(缴纳方式详见缴款通知书)。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四)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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