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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浙江政务服务网公开一则行政处罚:乐清市某某中医诊所使用劣药案。
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
主要违法事实:2025年9月9日,被处罚人处发现超过有效期的药品,被处罚人未制定药品储存养护制度并做好记录,被处罚人提供的药品购进验收记录实际购进验收情况不一致。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使用的超过有效期的药品,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三款第五项规定的劣药,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鉴于已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违法行为,故不重复责令改正,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理:(1)罚款40000元;(2)没收依法扣押的药品。当事人未按规定建立和执行药品储存、养护制度的行为,违反了《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决定通报卫生健康主管部门,鉴于已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违法行为,故不重复责令改正。当事人未按规定执行药品购进验收制度的行为,违反了《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且当事人已主动改正违法行为,故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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