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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男子翻车身亡!官方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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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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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1-8 12:4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8月25日,有市民在浙江省“民呼我为”统一平台反映:施工现场人员死亡,未得到妥善处理。
我是泰顺县龟湖镇村民,我姑父与2025年8月21号早上在龟湖白岩村外岗拉土渣,(外岗村民雇用我爸拉土渣)导致翻车死亡。据了解外岗村民未经批准,私自开挖集体山体,建设宅基地,现已过去三天,雇用方各种推卸责任,我姑父尸体仍在事故现场,没有得到妥善处理,恳请帮忙解决,让我姑父早点入土为安,万分感谢!
11月6日,泰顺县龟湖镇人民政府答复称,
甲方:**,男,汉族,身份证号:3****2,住址:泰顺县龟湖镇上宅洋村,联系方式:139***4199。乙方:王**,男,汉族,身份证号:3****1,住址:泰顺县龟湖镇龟湖村,联系方式:150***3430。
纠纷简要情况:2025年8月21号,您姑父在龟湖白岩村外岗拉土道,导致翻车死亡,雇用方协商未给予赔偿事宜,死者遗体未妥善处置,故产生纠纷。
经调解,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双方确认,鉴于龟湖镇政府协助处置调解多次未果,现双方同意走司法程序。
二、甲乙双方履行调解协议后,双方在进行司法程序期间不得因此事件而产生争执,等待法院下达正式判决。
三、本协议系经双方平等、自愿、充分协商达成,无胁迫、乘人之危、显失公平的情形。
四、本协议签订时应立即生效,甲、乙双方当自觉履行协议,双方不得再因此事发生争议。
五、本协议签署后,本纠纷为一次性全部处理终结。本协议书正本共参份,各方当事人各执一份,本人民调解委员会存档一份。《人民调解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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