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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2日晚10点半左右,沈先生骑着电瓶车经过杨府山一带,在昏暗的环境下毫无防备地撞上了马路上的一处“台阶”,随即陷入昏迷,后被好心路人送往医院。经诊断,此次意外导致沈先生锁骨、肩胛骨、肋骨等多处骨折,需进行手术治疗。
第二天沈先生的朋友替他前往事故现场查看情况,发现沈先生撞上的是一处未投入使用的公交站台,位于马路侧边,与路面约有20公分的高度差。据沈先生回忆,在事发当晚,该公交站台无任何警示标识。
沈先生:因为也没有明显的标志,(昨晚)那个位置刚好路灯又暗,所以导致了我们这个是盲区就撞上去了。
图中警示标志为事故后设置
在此次事故中,沈先生身心俱损,手术住院十余天,花费3万多元,后续仍需要长时间的康复治疗,工作与生活都受到了很大的影响。而更让沈先生无奈的是,这一切对他来说就像是“无妄之灾”。沈先生认为,如果有关单位提早对这一未投入使用的公交站台做好醒目的警示标识,并改善昏暗的路面环境,让行车者清楚看到从而避让,也许意外就不会发生。
沈先生:就是说他这个站点导致我这个(受伤),如果不是他警示(没做),我也不会导致撞上去,导致我自己受伤了,是不是他这边要承担一些责任。
通过多方联系,记者确认沈先生撞上的公交站台为道路建设时的配套设施,预备作为港湾式公交站台使用,目前仍属道路施工单位“温州滨江置地有限公司”管辖。
随即《科林维权热线》记者联系温州滨江置地有限公司了解情况。该司胡副总经理在掌握事件后回电称已与沈先生取得联系,表示对沈先生提出的增加警示标识、改善昏暗环境等诉求都虚心接受。至于沈先生提出的医疗费赔偿问题,胡副经理回应公交站台附近其实已经有斑马线与明显的三角区反光白线标识,并非完全没有警示。公司需与辖区交警进一步对接,确认沈先生在事发当天的行驶行为与行驶环境,再做下一步工作。
温州滨江置地有限公司胡副经理:第一个他说这个地方安全隐患,我们肯定要去复盘一下事故隐患点的,如果警示标志缺,那么我们该增加的还是要增加。第二条就是周边的路灯,因为行道树的树枝比较茂密,路灯的照度可能不够,就是不够亮,这个我们要去现场看一下,然后通知园林部门看看,有些过于茂密的树枝可能该修剪的修剪,把路灯照度要打开,要提高上来。还有个第三点就是关于这次他的事故,他提出来是不是有单位本着人道主义的这种精神也要给他一点慰问。我先跟辖区交警还有事故处理中心核实,如果能有监控,我先看一下,因为这个地方刚才我们到现场也看了一下,地面标志这里明显就是有一个斑马线,然后斑马线之后马上有一个三角区的那种白色的线都已经画好了,而且这种线晚上会有点反光的,因为它带的反光漆在里面的。目前我还不好答复,到底是什么样的状态撞到这个位置,我们还不知道,这个要先查一下或者核对一下。
浙江聚祺律师事务所主任盛杰律师认为,涉案地点属公共场所,相关主体需承担安全保障义务及对应侵权责任。此外,受伤人员自身在行驶过程中可能存在一定过错,也要承担部分责任。盛杰律师:按照我们民法典的规定,公共场所的管理人员,应当承担我们所说的安全保障义务,应当承担侵权的责任。当然一定程度上来说,那个受伤的人员可能自身也要承担一定的责任。因为他自身来说的话,在行驶过程之中,可能多少有点责任。
节目播出后,有市民反映市区黎明东路附近还存在多处没有醒目标志的“公交站台”。
看来类似现象并非个例,科林工作室欢迎大家积极在评论区留言提供线索,一起为城市道路通行扫盲,为消除安全隐患出力!
科林观点
我个人认为城建企业要有社会责任和担当,无论道路是否经过验收,只要已开放使用就要确保行人和车主的基本通行安全。天很黑,树很多,路上划线很明显,这些都不是掩盖责任漏洞的借口和理由。马路中间的站台高低不平很容易形成平视视觉的盲区, 尤其夜间视线更会受阻,标志不醒目不完善就等同于将路人置于危险陷阱。更可怕的是问题出来后同一路段依然还有多处风险隐患没有得到排查,这种 “反映一起处理一起,不反映不处理”的被动做法,既漠视公众安全,也违背工程管理的基本准则,暴露出建设单位责任意识的严重缺位 。建议监管部门介入追责,避免“伤人站台”成为城市安全的短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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