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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女子同居三年后分手,退10万彩礼反遭准婆婆索30万!分手时这句话一定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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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0-17 08:3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男女双方感情破裂签订分手协议,约定返还部分彩礼并已履行完毕。然而男方的母亲随后将女方告上法庭,要求返还另一笔30万元款项。这笔钱究竟是附条件赠与还是彩礼?分手协议履行后能否二次追讨?近日,温州市永嘉法院审结了这起因婚约财产引发的纠纷案件。


2018年,原告李某的儿子小张与被告小陈因工作相识并相恋。2022年2月至3月,小张分两次向小陈父亲转账15万元作为订婚彩礼;同年4月,李某又向小陈转账30万元。之后,小张和小陈举行了订婚仪式,并开始共同生活。2024年1月,双方举办结婚宴席,但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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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两人在共同生活期间,因性格差异频繁发生争吵。2024年9月,双方决定分手,并签订协议约定:小陈返还小张10万元彩礼,此后双方再无经济纠纷。事后,小陈按约履行了还款义务。


本以为这场感情纠葛就此画上句号,没想到2025年3月,小张母亲李某将小陈告上法庭,要求返还曾转账的30万元。李某主张,该笔钱是以儿子小张与小陈登记结婚、生育子女为条件,准备用于婚后育儿和家庭投资,如今双方未登记结婚、未生育子女,条件未成就,小陈应当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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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陈则辩称,其与小张共同生活近3年,30万元早已用于日常开支、打理生意、归还债务等共同生活支出,而且自己已按照分手协议履行完毕,不应再被追讨其他款项。


永嘉法院审理认为,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这30万元的法律性质及是否应当返还。关于款项性质,虽然李某主张这是附条件赠与,但双方并未签订书面赠与合同。并且结婚登记、生育子女等条件本质上涉及婚姻身份关系。法院结合李某付款的目的、时间以及当地习俗,最终认定这30万元属于婚约彩礼,应适用婚约彩礼的相关法律规定。关于是否返还,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指出,本案符合未登记但共同生活的情形;而且小陈提交的证据显示,30万元确已用于日常消费、生意开支等,并非个人占有;更关键的是,小张与小陈签订的分手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小陈已按约返还10万元,协议中“再无经济纠纷的约定”具有法律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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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以上事实,法院认为李某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最终判决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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