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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一亲子游泳中心被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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嫩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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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0-9 11:0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近日,位于瑞安市环镇北路的塘下国际商业广场的瑞安市堡贝亲子活动有限公司因人工游泳场所经营期间水质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的行为,被瑞安市卫生健康局予以罚款人民币50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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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配图根据爱企查公开信息显示,瑞安市堡贝亲子活动有限公司成立于2021年10月18日,曾用名瑞安市堡贝游泳有限公司,注册地位于浙江省温州市瑞安市塘下镇赵宅村塘下数码城一楼A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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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爱企查
浙江政务服务网通报的行政处罚信息显示,2025年7月16日,瑞安卫健局发现当事人瑞安市堡贝亲子活动有限公司所运营的位于环镇北路塘下数码城的“BLUE BLUE亲子游泳中心(国际广场)店”,存在人工游泳场所经营期间水质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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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配图

最终决定对瑞安市堡贝亲子活动有限公司处以罚款人民币5000元。

处罚结果
依据《浙江省游泳场所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一)项的规定,同时结合《浙江省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第四部分公共场所卫生类第15条的规定,对该人工游泳场所经营期间2项水质卫生指标(尿素、氧化还原电位)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的行为作出罚款人民币5000元的行政处罚。

相关法律:

《浙江省游泳场所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一)项 游泳场所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管理规定:全面执行国家和省相关标准、规范,保证场地、设施设备、水质、卫生环境、安全保障等符合规定要求。

《浙江省游泳场所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一)项 游泳场所经营期间水质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的,由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按下列规定处罚:对人工游泳场所经营者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照《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的规定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卫生许可证》。

《浙江省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第四部分公共场所卫生类第15条  人工游泳场所经营期间3项以下水质卫生指标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的,属于较轻违法程度,裁量幅度为:罚款5000元以上9500元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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