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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名称:浙江永辉超市有限公司温州龙祥路分公司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擅自投入使用、营业案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温龙消行罚决字〔2025〕第000123号
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浙江永辉超市有限公司温州龙祥路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邱某某
执法部门:温州市龙湾区消防救援大队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5-09-30
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
2025年08月13日,温州市龙湾区消防救援大队发现当事人浙江永辉超市有限公司温州龙祥路分公司局部重新装修未取得消防救援机构许可,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属于较轻违法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决定给予浙江永辉超市有限公司温州龙祥路分公司局部重新装修部位停产停业并处罚款人民币叁万元的处罚。限你单位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局部重新装修部位停产停业,并持缴款单于十五日内通过浙江政务服务网统一公共支付平台(pay.zjzwfw.gov.cn)、支付宝进行缴款支付。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的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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