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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缺德!苍南这3人要坐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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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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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9-29 09:2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古有“春后银鱼霜下鲈”一说,将银鱼与鲈鱼并列为鱼中珍品。现在银鱼已成为餐桌常客,每年春秋两季,是捕捞银鱼的高峰期。


可是,当我们在吃到又滑又亮的银鱼时,谁能想到有的犯罪分子为了“卖相好”,竟然用有毒的药水对银鱼进行了“美容”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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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

2024年11月至2025年4月,犯罪嫌疑人叶某某在苍南某乡镇的作坊内,明知甲醛系有毒有害的非食品添加剂,仍长期用甲醛药水浸泡银鱼,加工成“毒银鱼”销往多地。


其下游购买者陈某某、翁某某等人明知采购的银鱼含毒仍转手牟利,形成了跨区域销售网络。


2025年4月,公安机关现场查获非法添加甲醛银鱼642.5公斤及甲醛药水一桶,经检测,银鱼甲醛含量最高达193.43mg/kg,远超国家标准(≤10mg/kg),长期食用可致黏膜损伤、器官功能衰竭甚至致癌。


甲醛水溶液俗称福尔马林,是一种无色、具有强烈气味的刺激性化学品。世界卫生组织认定甲醛为致畸、致癌物质,吸入人体后易引起基因突变甚至引发癌症,对人体的神经系统也有很大的伤害。甲醛也属于法律规定的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已列入卫生部等国家部委发布的《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名单》。


苍南县人民检察院提前介入引导侦查,针对犯罪证据固定、涉案金额认定等关键问题提出建议,确保案件办理质效。2025年4月28日至29日,公安机关根据线索在苍南、瑞安等地抓获多名犯罪嫌疑人,扣押有毒银鱼及作案工具。


近日,经苍南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苍南县人民法院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分别判处叶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陈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翁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5万元。












检察官普法

我国刑法规定: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食品安全无小事,广大消费者应选择正规渠道购买食品,如发现银鱼等水产品有刺鼻异味、颜色异常等情况,请立即停止食用并向监管部门反映,共同筑牢食品安全防线!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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