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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树木是生态环境的“守护者”,不仅承担着净化空气、涵养水源、调节气候的重要生态功能,更是城市文明的鲜活象征。然而,少数单位和个人因法律意识淡薄或心存侥幸,擅自砍伐城市绿化树木,该行为既破坏城市生态平衡,也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
近日,鹿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在日常巡查中发现,滨江街道某商户在店铺装修过程中,未进行任何审批,就擅自砍伐门前公共绿化树木。执法人员第一时间进行现场处置,同时联系该负责人进一步核实情况。经调查确认,该商户在未取得任何审批手续的情况下,私自实施砍伐行为,已涉嫌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目前案件正在依法依规进一步处理中。
城市绿化林木属于公共资源,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无权随意砍伐、修剪或迁移。若因建设施工、设施维护等特殊情况确需处置树木的,必须提前向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办理许可手续,在专业指导下规范操作,确保城市绿化资源得到有效保护。
图为滨江执法中队执法人员对现场勘查取证
下一步,鹿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将加大日常巡查与执法力度,对擅自砍伐、破坏绿化的行为持 “零容忍”态度,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切实维护城市绿化管理秩序。同时,将持续深化城市绿化相关法律法规宣传,向市民普及绿化保护知识,提升居民和商户的法律及环保意识,共同保护城市绿化。
普法小贴士
《温州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 禁止擅自砍伐城市树木。因下列原因确需砍伐的,应当向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一)严重影响居民采光、通风和居住安全,且树木无迁移价值的;
(二)对人身安全或者其他设施构成威胁,且树木无迁移价值的;
(三)发生检疫性病虫害确实无法治理的;
(四)因树木生长抚育或者工程建设需要,且树木无迁移价值的;
(五)树木已经死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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