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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卫健委成为一个笑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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嫩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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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8-27 08:3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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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地自媒体陆续曝光后,温州卫健委终于修改一起行政处罚信息内容,隐去患者黄某某施行阴JING系带植入降敏术等关键隐私信息。结合之前泰顺等地陆续发生医生泄露病人隐私事件,咸蒸终于明白,原来“问题出在前三排,根源还在主席台”。两个月前还在高调宣传保护患者隐私的温州卫健委,为啥转身就忘且不折不扣带头违法公布患者隐私?这种说一套做一套注重表面忽视实效言行举止不一的行为,就是ZY和地方及百姓痛恨的形式主义。咸蒸已经懒得批评,严重支持患者黄先生维权,起诉温州市卫健委,以儆效尤,免得上行下效、邹缨齐紫。 image.jpg
咸蒸综合相关法律条文,也彻头彻尾认为,温州市卫健委在公开的行政处罚通报中直接点名患者的真实姓名,已经构成对患者隐私权的侵犯。依据如下: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32条:明确规定了隐私权的定义,即“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2、第1034条:将“医疗健康”信息明确列为“个人信息”,并受到法律保护。处理个人信息需要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不得过度处理。黄先生所患病症本就难以启齿,卫健委这一行为无异于胸中怀刀,伤口上撒盐。
3、第1036条:处理个人信息如果“在该自然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的范围内合理实施”的,不承担民事责任。但卫健委的通报显然不是为了个人同意之目的。
4、《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92条:“国家保护公民个人健康信息,确保公民个人健康信息安全。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公民个人健康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公民个人健康信息。”
5、《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虽然主要约束医疗机构,但其精神也体现了对患者医疗信息的严格保护,除法律法规规定和特定情形外,不得泄露。
再来说说卫健委的做法为什么涉嫌侵权。卫健委发布处罚通报的目的是为了行政执法公开透明,警示其他医疗机构,保障公众知情权。但是,根据上述法律法规,目的完全可以通过匿名化处理(如改成“对患者黄某某施行手术”)来实现,没必要公开患者的完整真实姓名,这明显属于“过度处理”,不符合“必要原则”。
个人的疾病诊断、治疗等健康信息是最核心的私密信息之一。将患者的姓名与其在某医院的诊疗行为直接关联并公之于众,无疑公开了其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信息,对患者造成二次伤害。再则,黄某患的又是“难言之隐”。
当然,嘴硬不认错的卫健委还可能积极抗辩,引用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来为自己“伸张正义”,认为处罚通报属于需要公开的政府信息。但是别忘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15条也明确规定:“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不得公开。
前不久,广西防城港公安在发布“奔驰亮证女”处理结果时,在通报中公开另一方当事人姓名等信息,防城公安分局法制大队长因审核把关不严被诫勉处理。对于这起知法犯法的行为,温州卫健委仅“罚酒三杯”么,咸蒸耐心等待下文。
收取保护费的砖家们,你们又有活干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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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至咸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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