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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21日,来自河北的王女士告诉极目新闻记者,她的哥哥于5月21日晚在浙江杭州突发身体不适,经抢救于次日凌晨无效死亡。王女士称,哥哥从早上6点工作至深夜,当天发病之前也在线上开会,怀疑其死亡与工作过度、身体透支有关,但当地人社部门未认定工伤。王女士对此结果表示不满,已提出申诉。
王先生生前照片(受访者供图)
员工线上开会后发病离世
王女士告诉极目新闻记者,哥哥王先生是温州市黄杨便民服务有限公司员工,2019年入职,公司主要承包外卖配送等相关业务。事发前,哥哥担任公司杭州萧山区区域经理,负责骑手招募调动、人员管理等工作。“他随时随地都可能在办公,在家、宿舍、厕所里都可能在用电脑或手机处理工作。”
王女士说,今年5月21日下午,哥哥到同事家吃饭,同时聊聊工作事宜。当天晚上8点,哥哥在同事家参加线上工作会议,直至晚11点31分退出,晚11点37分,同事发现他突然发病,于是报警并拨打了救护车电话。5月22日凌晨,家属接到医院通知,称王先生经抢救无效死亡。22日下午家属赶到医院,医生告知王先生死因为“呼吸心跳骤停”,并表示可能与过度劳累有关。
王先生的同事邓先生是其发病的见证者。他告诉记者,当晚11点31分,王先生退出线上会议,并与在场同事用餐。用餐时,王先生突然倒地不起,晚11点37分,同事拨打了120急救电话。
王先生的另一同事李先生称,今年2月王先生刚刚被调到杭州,来到新的业务区,工作相对繁忙。王先生一周值班一天,工作时间是早上6点至晚上12点,甚至更晚。
人社部门未认定工伤
王女士告诉记者,哥哥是家中长子,除她这个妹妹外,还有一个未成年的弟弟,父母均以务农为生。哥哥外向开朗、爱说爱笑,因平时工作繁忙,和家人打电话时最常说的是“有事快说,没事我先挂了,处理一下工作”。哥哥出事后,“我母亲听到消息就晕过去了。”
王女士透露,事后公司负责人接待了家属,不认同哥哥是在工作时间去世的,只表示出于人道关怀,可给予9万余元赔偿。但家属对这一处理结果不满,将相关材料提交当地人社局,希望申请工伤认定。
家属向同事询问工作时间(受访者供图)
王女士向记者出示了人社局8月14日出具的告知书,告知书中,称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十五条、《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之规定,对王先生之死作出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人社局的意思是,我哥哥去世是在开完会之后,不是工作时间,所以不算工伤。”王女士说,8月20日她已提出申诉,再次向萧山区人社局提交相关资料,人社局将在9月4日前回复处理结果。
8月21日,记者就王先生工伤认定问题致电萧山区人社局,工作人员表示,只有直系亲属和涉事企业可以查询工伤处理结果。
记者就此事致电温州市黄杨便民服务有限公司,相关负责人表示,事发时自己不在现场,不了解具体情况,此事已交由政府相关部门及律师处理。
律师:家属可进行抗辩
河南泽槿律师事务所主任付建认为,若王先生在11点31分退出工作会议后,已转入非工作状态,此时突发疾病,可能会被认为超出工作时间范围。但如果用餐是因工作会议延长而产生的合理延续,家属可主张此时仍属于与工作相关的合理时间范畴。且如果用餐与之前的工作会议存在紧密关联,如仍在沟通工作事宜,且会后聚餐是工作惯例,家属仍可依据“工作岗位不仅限于固定办公场所,还包括与工作相关的合理延伸区域”进行抗辩。王先生家属若能举证其死亡与过度工作导致身体透支直接相关如医院鉴定、工作记录等,即便用餐环节存争议,也可强化“视同工伤”的合理性。
同时,付建表示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的工时制度;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1日;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如果王先生所在公司长期让其违反上述工时制度,在没有合法延长工作时间手续的情况下,要求其长时间高强度工作,导致其身体不堪重负而死亡,那么公司的行为存在违法性,这也为认定工伤提供了一定的依据。即使公司会议结束后其死亡,如果公司安排的工作强度以及时间导致过度劳累而死亡的,仍具有认定工亡的可能性。
(文中王女士、王先生、邓先生、李先生均为化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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