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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中生住校后,习惯在身边带点零花钱,没想到有人盯上了这笔钱。8月11日,经永嘉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盗窃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责令退赔违法所得人民币12468元返还给相应被害人。据悉,这是他第三次入校盗窃。
案件回顾
2025年5月18日中午,李某从深圳坐动车来到温州,考察所谓的药品生意,但他囊中羞涩,身上仅有几百元。当天,他租了一辆车开到了永嘉,到的时间已是19日凌晨,他到处寻觅寄宿制学校,寻找可下手的机会,他经过一所中学,戴上帽子和口罩,沿着操场翻墙进入。借着月色,李某摸到了一栋教学楼,他在一间教室的学生书包里翻找到了几百元 ,如此顺利,他扩大了盗窃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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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从一层开始,翻遍了该校3栋教学楼,眼见天慢慢变亮了,李某加快了速度,他耗时将近3小时才搜索完毕,随后他原路返回,回到了自己的出租车上。学生藏在书包里的钱,多为纸币,李某将其中的1元、5元、10元、20元、50元和100元等纸币分类好,共盗得12468元人民币。
带着这笔偷盗来的钱,李某开车去了温州市鹿城区。
19日清晨,学生们陆续返回教室,发现自己的抽屉被人翻过,多人反映自己的零钱被盗走了。该校查监控发现,当天凌晨有一男子潜入教室。经核查,当天共有58名学生被盗。
学校报案后,李某当日在鹿城区被抓获,但他辩称自己仅偷盗了6000多元,其余是家中储钱罐中的零花钱。
但是李某的妻子证言证明,李某游手好闲,经济状况不好,平日里没有存钱的习惯,家中的主要支出都由她负责,两人正在离婚冷静期。李某放在家中的储钱罐空空如也,如果要取钱需要破开,但目前该储钱罐完好无损。
李某的开脱之词显然不成立。
经审查,李某有2次入校盗窃前科,受到两次行政处罚,被判处拘役1次。8月1日,永嘉县检察院以李某涉嫌盗窃罪提起公诉,法院作出如上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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