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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浙江政务服务网通报的行政处罚信息显示,位于温州市鹿城区南汇街道锦江路龙苑6幢1层的温州吉市隆超市存在使 用 不合格的计量器具或者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和伪造数据的行为,被温州市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处以罚款合计1000元,没收不合格计量器具电子秤一台,并责令改正。
据公开资料显示,温州吉市隆超市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22年07月26日,注册地位于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南汇街道锦江路龙苑6幢1层104-106、111-115、117-122室。
浙江政务服务网
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主要违法事实:
2025年5月29日上午,当事人在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南汇街道锦江路龙苑6幢1层104-106、111-115、117-122室的温州吉市隆超市有限责任公司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给消费者造成损失。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
当事人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六条:“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或者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给国家和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没收计量器具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或者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和伪造数据,给国家和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责令其赔偿损失,没收计量器具和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的行为作如下处理:1.责令改正;
2.没收当事人用于经营的不合格计量器具电子秤(出厂编号300085070)一台;
3.处以罚款1000元,上缴财政。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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