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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民俗学教授苑利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认定标准》,想想温州传统龙舟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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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8-5 09:2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看民俗学教授苑利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认定标准》,想想温州传统龙舟的问题。以下是苑利教授的文章内容:

苑利: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认定标准

物质文化遗产“看得见”“摸得着”,保护起来相对容易。但作为表演艺术类、工艺技术类以及节日仪式类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非物质文化遗产粗而划之,可分为“传统表演艺术”“传统工艺技术”和“传统节日仪式”3个大类,倘若细而划之,又可将其分解为“民间文学”“表演艺术”“传统工艺技术”“传统工艺美术”“传统节日”以及“传统仪式”6个大类。

由于是以技术或技能这种“看不见”“摸不着”的形式保存于传承人头脑之中,所以保护难度很大。但是,如果我们换个思路,问题也许就会迎刃而解——既然这些技艺与技能保存在传承人的头脑之中,我们保护好传承人,不就等于保护好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了吗?

事实也已证明,只要鼓励传承人去做,非物质文化遗产就会活在当下;只要鼓励传承人精益求精,非物质文化遗产就会越传越好,越做越好;只要鼓励传承人带徒授艺,非物质文化遗产就会代代相传,永不断流。所以,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核心要素,就是保护好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

那么,什么样的人才有资格成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呢?

一、被认定人所传必须是祖先所创非物质文化遗产

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认定,重点不在传承人姓甚名谁,而是看他所传的是不是非物质文化遗产。那么,什么是非物质文化遗产呢?我们提出这样几条标准:

(一)从传承时限看,被认定人所传文化事项必须具有百年以上的历史。时限不足百年者,不能申报非物质文化遗产。

(二)从传承形态看,被认定人所传文化事项必须以活态形式传承至今。至于那些在历史上产生,但因种种缘故,并未能以活态形式传承至今者,是不能申报非物质文化遗产的。

(三)从原生程度看,被认定人所传文化事项必须以原汁原味的形式传承至今。那些在传承过程中,已经被改编改造了的传统文化事项,是不能认定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

(四)从传承品质看,被认定人所传文化事项必须具有重要价值。有人认为,所谓“非物质文化遗产”,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传统文化”。其实,这种认识不够准确。非物质文化遗产至少具有百年以上的历史,从这个角度来说,它肯定是“传统文化”。但这并不等于说所有的“传统文化”都是非物质文化遗产。

“传统文化”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最大区别在于,“非物质文化遗产”是经过价值衡量之后的“传统文化”——在传统文化中,凡是具有重要历史认识价值、艺术价值、社会价值、科学价值和借鉴价值的,便是非物质文化遗产;凡不具有上述价值,或是上述价值不是那么突出的,便不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也就是说,我们所说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一定是具有重要价值的,不具有重要价值者,是不能评其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

(五)从传承范围看,并不是所有的传统文化事项都能评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从属性看,非物质文化遗产只存在于表演艺术、工艺技术、节日仪式三大领域,除此之外,都不能认定为非物质文化遗产[1]。

二、被认定人必须亲自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活态传承

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必须亲自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活态传承,它的所指主要包括两方面内容。一是指只有真正工作在生产第一线上的,懂传统技艺,具有实操经验的优秀匠人或艺人,才有资格申报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二是指尽管已经不再亲自动手,但仍能深入一线,凭借自己长年积累起来的经验,去指导业内后人的那些杰出的、深受同行和晚辈尊敬的老艺人或老匠人,才有资格申报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

相反,那些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确实做出过重要贡献的组织者、协调者、研究者以及热情参与者,尽管他们确实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付出过艰辛努力,但由于并未直接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各种手艺的活态传承,并不能熟练掌握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各种专业知识与技艺,故不能申报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

从国外经验看,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认定年龄,通常被限定在50岁左右。在我们看来,在这个年龄段的传承人,尽管由于年龄、体力、手劲、眼力等诸多因素的限制,他们在手艺上开始走“下坡路”,但这一年龄段的传承人所传“绝活”是最多的,所懂技艺是最多的,所知相关传统也是最多的,因此,作为师傅,以传承人的身份带徒授业,这一年龄段显然是最好的。

与亲自传承相比,我们更看重的是他们能将自己长期以来积累起来的相关知识、技能与经验分享给他们的继承者。相反,50岁以下或是更年轻的传承人,他们所传技艺在纯正度上往往会存在许多问题。如他们所唱民歌多半会夹杂有某些美声唱法的影子,他们所剪剪纸多半会融有西方绘画的影子,他们所雕作品多半会带有西方雕塑艺术的影子。也就是说,最纯正的民间唱法、民间剪法或是民间做法,在他们身上并没有被原汁原味地继承下来

这种承载有太多“转基因”成分的“传承人”,一旦进入传承人队伍,很容易导致所传项目迅速异化。当然,凡事都有例外。在田野调查中,我们也确实发现过一定数量的保持了中国传统的后继人才。他们代表了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未来,需重点关注。

三、被认定人必须原汁原味地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

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原则中,又有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则,这便是“本真性保护原则”或“原真性保护原则”。该原则来源于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原则中的“真实性保护原则”。在文物保护者看来,保护物质文化遗产的第一步,就是首先应该对文物本身的真实性做出明确的判断——这个文物到底是不是真的?如果不是真的,我们当然没有必要对其实施科学保护。

马未都先生曾给我们讲过这样一个故事:一天,一个小伙子拿了个陶罐子请马未都鉴定,他想知道这个陶罐子到底是东周的还是西周的。马未都掂了掂,告诉小伙子:“这是上周的。摸着还烫手呢,怎么可能是文物呢?”不仅是文物界,只要与文化遗产相关,我们在认定时,首先画出的第一个问号,就是它到底是不是真東西?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上,我们同样应该遵循真实性原则,用它来判断我们所传项目的真伪。

当然,这只是遗产保护工作的第一步。接下来,为确保所传项目的真实,我们还应在传承过程中,避免任何形式的改动。实践告诉我们:只要不改,便有价值——“钻木取火”不改,我们便可知道早在10000多年前人类是如何获取火种的。“客家山歌”不改,我们便可知道1000多年前中原人山歌的唱法。如果我们将钻木取火改成了打火机,把客家山歌改造成了西洋唱法,我们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还有什么历史认识价值?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我们与祖先沟通的重要窗口。

如果这里失守,我们将会失去一个与祖先沟通的渠道,祖先的智慧就会因我们的改动而彻底消失,我们失去的不是在某些人看来土里土气的民歌、舞蹈或是土得掉渣的传统工艺技术,而是一笔所剩不多的、独特而重要的文化战略资源。失去它的直接后果,便是新时代的文学、艺术、科学、技术,都会因上述文化战略资源的不足而裹足不前。这就需要我们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过程中,及早建立起“文物”保护意识,把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一种所剩不多的、包涵有众多祖先智慧与经验的“活化石”保护起来。

从表面看,物质文化遗产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确实是完全不同的两码事,但在本质上,两者却是完全一致的——它们都是历史的一部分,它们的最大价值都是历史认识价值。也就是说,我们所谓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尽管不是“秦砖汉瓦”,但它是秦砖汉瓦的烧制技术;尽管不是“故宫长城”,但它是故宫长城的建筑技术。

作为一国文明的活态载体,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有无,往往比物质文化遗产来得更加重要,因为它直接关涉到一国文明能否延续,一国文明是否断流的大问题。为确保中华文明永不断流,传承人要做好以下两项工作:一是将祖先所传遗产原汁原味地继承下来;二是将祖先所传遗产原汁原味地传承下去。

说到“原汁原味”,很多人会心生误解。认为原汁原味是否太难。其实,我们坚守的“原汁原味”说起来不难,做起来也不难——昨天怎么做,今天还怎么做;师傅怎么做,徒弟还怎么做。难道这会很难吗?当然,我们所说的“原汁原味”,并非像某些人理解的那样非物质文化遗产一点儿都不能变,而是说最能代表该遗产的决定性基因,一点儿都不能变。

这些决定性基因包括该遗产的传统表现内容、传统表现形式以及所用的传统材料,这些因素最好一点儿都不要变。至于那些不影响原有基因的小的随性改变,我们没有必要管得太多。“一遍拆洗一遍新”,是非物质文化遗产活态传承的普遍规律,管得太多,反倒会影响民间文化活态传承的随意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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