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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中心两户居民在庭院内饲养家禽,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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嫩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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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7-30 08:2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在城市建成区内饲养家禽、家畜,可能会带来传染病,给居民身体健康造成隐患,同时,还可能影响邻里关系,造成矛盾。近日,鹿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接社区工作人员反映,称五马街道康乐坊一老居民房庭院内有饲养鸡、鸭的情况,影响到院内其他居民的日常生活。接到反映后,执法人员迅速采取行动,对具体情况进行详细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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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为五马执法中队执法人员对现场勘查取证

经了解,此处共饲养了6只鸡、1只鸭,分别属于两户居民。鸡、鸭饲养在庭院空地上,地上散落着菜叶、粪便、食物残渣等,卫生环境较差。高温下,散发出一股难闻的异味,严重影响附近居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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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人员分别联系两户居民当事人,他们也承认饲养鸡、鸭的行为。执法人员向他们讲明该行为的影响、给附近邻居造成的不便,同时,该行为也违反了《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要求他们在期限内自行清理所饲养的家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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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过执法人员耐心沟通,当事人认识到饲养鸡、鸭行为给市容环境和居民生活带来的影响,表示会积极配合整改。经复查,当事人已清理了饲养的鸡、鸭,并对环境进行打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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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后

城区饲养家禽、家畜不文明也不合法,广大市民需自觉遵守社会公德和市容管理各项法律法规,共建共享和谐美丽家园。

普法小贴士

《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城市建成区内禁止饲养鸡、鸭、鹅、兔、羊、猪等家畜家禽和食用鸽;因教学、科研以及其他特殊需要饲养的除外。

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没收饲养的家畜家禽和食用鸽,可以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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