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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廖建有
身份证号:330328*******1912
联系电话:188****1168
**被申请机关**:
1. 文成县南田镇人民政府
2. 文成县人民政府
**请求事项**:
一、依法撤销南田镇政府作出的《信访法制教育书》(〔2025〕文法告5号);
二、责令文成县人民政府立即成立“4·23交通事故善后专班”,对18年久拖不决案启动行政问责,追究相关责任人渎职责任;
三、责令专班30日内制定执行方案,落实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生效判决(〔2010〕浙温终字第1017号)。
**事实与理由**:
**一、南田镇政府程序严重违法,滥用信访终结手段**
申请人于2025年3月14日(此次进北京有文成县南田镇领导陪同)依法向国家信访局提交信访诉求。南田镇政府未依《信访工作条例》第33条“30日内书面答复”之规定解决问题,反而径行下发《信访法制教育书》(〔2025〕文法告5号),妄图以“其他法定途径”推诿责任。该行为严重违反:
① **《信访工作条例》第17条**:行政机关对法定职责事项不得引导信访;
② **中央信访联席办《依法分类处理信访诉求规则》**:对已进入司法执行程序事项,行政机关无权终结信访;
③ **程序正当性原则**:未告知救济途径,剥夺申请人陈述申辩权。
**二、文成县系统性行政不作为致冤案沉没18年**
2007年4·23交通事故致申请人父亲与兄弟双亡,温州市中院〔2010〕浙温终字第1017号判决早已生效。但18年来:
- 文成县司法机关拒不执行生效判决,纵容肇事者刘化宝涉嫌拒执罪;
- 文成县政府长期漠视民生痛楚,未履行《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5条规定的善后协调职责;
- 南田镇政府充当行政壁垒,阻挠中央信访渠道功能发挥。
**此系典型的有案不查、有责不究、有令不行!**
**三、法律与政治责任的不可推卸性**
根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第7条及《信访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第13条:
- 南田镇政府滥用信访终结程序,必须撤销违法文书;
- 文成县政府对跨部门遗留问题负总责,必须成立善后专班;
- 对18年拖延直接责任人必须依纪追责(党纪处分条例》第132条玩忽职守条款)。
**此致**
温州市信访局
**申请人**:廖建有
2025年7月1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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