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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浙江政务服务网通报的行政处罚信息显示,乐清誉益海鲜排档(个体工商户)生产销售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经营的食品,被乐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予以罚款10万、没收违法所得100元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
主要违法事实:2025年3月12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进行检查,现场发现当事人存在经营织纹螺的行为。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购进食品时未查验相关合格证明文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决定给予当事人警告处罚;当事人经营织纹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二)项 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鉴于扣押织纹螺在鉴定后已销毁,决定处罚如下:
1、罚款100000元;
2、没收违法所得100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织纹螺
俗称海丝螺、海蛳螺、麦螺或白螺等,主要分布于浙江、福建、广东等沿海地区。织纹螺的外形特征为尾部较尖、细长,长度约为1厘米,宽度约为0.5厘米,约指甲盖大小。
常见有毒的织纹螺品种
引起织纹螺中毒的主要原因是其含有的河豚毒素,食用后可产生头晕、呕吐、口唇及手指麻木等中毒症状,严重者可致死亡,中毒潜伏期一般在10分钟至3小时。该毒素对热稳定,煮沸、盐腌、日晒等均不能将其破坏,目前尚无特效治疗解毒药物。
根据原卫生部《关于预防织纹螺食物中毒的公告》(2012年第13号)和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织纹螺销售有关问题的复函》(食药监办食监二函〔2016〕528号)均明确规定:任何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不得采购、加工和销售织纹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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