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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人社局社会保障监察大队跨行政区域执法的合法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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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4-30 21:17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浙江
        近期出现了一起颇具争议的案例。据环卫协会会员反映,某县人社局监察大队实施了跨行政区域执法行为,并向该会员企业开具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依据的违法事实为:该企业存在涉嫌伪造、变造、隐匿、销毁工资支付记录的行为,违反《浙江省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办法》第13条,责令企业于签收之日起3日内提供真实有效的工资支付记录。该企业提出管辖权争议未与理睬。

        从执法流程来看,这一系列操作存在诸多不法之处。首先,跨行政区域要求企业限期提交材料,否则予以处罚的做法,缺乏基本的法律依据支撑。劳动保障监察遵循属地管辖原则,《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明确规定,对用人单位的劳动保障监察,由其用工所在地的县级人社部门管辖。这种跨区域执法,既不符合执法程序规范,也难以保障执法过程中证据收集的全面性与准确性。不能因为什么人的嘴比牛B大就可以胡作非为。

        其次,在行政处罚依据上,执法部门并未清晰界定企业究竟存在伪造、变造、隐匿还是销毁工资支付记录的具体违法行为,存在事实认定模糊的问题。在未充分查实违法事实的情况下,仅因企业对管辖权提出异议、未配合调查,便草率作出处罚决定,显然违背了“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执法基本原则。

        此外,国务院发布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和监督罚款设定与实施的指导意见》明确要求,行政执法需坚持严格规范原则,必须依据法律规定与客观违法事实作出罚款决定,严禁逐利性执法行为。若苍南县人社局监察大队可以随意跨区域至平阳县执法,仅以“涉嫌违法”为由对企业进行处罚,不仅严重违反上述指导意见,更会对区域营商环境造成极大破坏。这种行为若得不到有效遏制,难免让人质疑其是否存在因本地执法资源枯竭,而将执法触角伸向其他区域的逐利倾向。

        维护良好的营商环境与法治秩序,需要执法部门严格依法履职,确保执法行为的合法性、公正性与规范性。此次跨区域执法争议事件,不仅关乎个案企业的合法权益,更折射出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强化执法监督的紧迫性与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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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5-5-1 09:05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浙江省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劳动者有权查询和核对本人的工资支付记录和出勤记录。用人单位不得伪造、变造、隐匿、销毁工资支付记录和劳动者出勤记录。

如果执法者依据的是第十三条,主体应该是劳动者,不是执法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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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5-5-1 09:10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浙江省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办法》第十三条:劳动者有权查询和核对本人的工资支付记录和出勤记录。用人单位不得伪造、变造、隐匿、销毁工资支付记录和劳动者出勤记录。
如果处罚决定依据的是第十三条,那这主体应该是劳动者,而不是执法者。有劳动者举报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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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5-5-1 21:11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 IP未知
被处罚企业申请行政复议,某县政府竟然维持处罚决定,是法盲,还是流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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