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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与他人发生婚外情,妻子发现后将其和“第三者”告上法庭,要求“第三者”返还赠与的财产。这笔钱,妻子能要回吗?
近日,文成法院审结了一起赠与合同纠纷案件,原告徐某某起诉要求判决其丈夫苏某某赠与“第三者”刘某某财产的行为无效,并要求刘某某返还受赠的财产。岂料该诉讼请求却被法院驳回,这是怎么回事?
2024年,苏某某在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出轨了刘某某,产生了不正当的男女关系,为了讨对方欢心,苏某某不惜花费大笔钱财。法院工作人员经仔细核查,确认苏某某在与刘某某出轨期间,通过购买消费品、点外卖、转账等方式赠与刘某某五万余元。但同时也统计出,刘某某也陆续给苏某某支付宝转账了五万余元,已超过苏某某赠与给刘某某的金额。这起看似普通的赠与合同纠纷,却因被告刘某某的"反向转账"出现戏剧性转折。
就此法院认为,苏某某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给刘某某的行为确实违背公序良俗,应当认定赠与行为无效,赠与的财产应当返还,但被告刘某某返还给苏某某的财产金额已经超过赠与财产的价值,故无需再返还给原告徐某某。
【法官说法】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具有平等的权利,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作出重要处理决定的,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夫妻一方基于不正当男女关系,擅自将财产赠与“第三者”的,因该种赠与行为的目的是与“第三者”维持婚外不正当恋爱关系,既侵犯了另一方的财产权益,也违背了公序良俗原则,属于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第三者”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尽管本案原告的诉讼请求被驳回,但却是建立在被告确实返还了财产的基础之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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