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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名称:苍南某某美容店(个体工商户)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诊疗活动等案
被处罚人名称:苍南某某美容店(个体工商户)
经营者名称:杜某某
主要违法事实:苍南某某美容店(个体工商户)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诊所备案凭证》的情况下,于2024年10月23日至2024年10月31日安排未取得相关医师执业资格的从业人员陈某某分别为顾客王某某和杨某某提供激光祛斑诊疗服务工作,并收取顾客王某某及杨某某激光祛斑费用4627元,后于2024年11月15日向顾客王某某退款激光祛斑及部分生活美容的费用6800元(其中激光祛斑费用4300元),违法所得共计327元;于2024年11月12日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卢某某从事为顾客提供美容服务工作。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七条、《公共场所卫
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第一款,已构成违法。
行政处罚的种类:
1、警告;2、罚款人民币50500.00元;3、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327.00元;4、没收先行登记保存物品及器械。合计罚没款50827元。
行政处罚的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中国建设银行苍南灵溪支行,账
户名称:苍南县财政局非税收入结算户,帐号:3300*********000584-2004,地点:灵溪镇中储金融大厦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苍南县卫生健康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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