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店铺在经营过程中偶尔会遇到台阶破损或水管漏水等情况,此时需要开挖道路进行维修,但商家要注意,城市道路不可随意开挖,需经有关部门审批后方可进行。近日,市区大南街道一商家因擅自开挖其门前部分道路被鹿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处以罚款人民币500元的行政处罚。
执法人员了解到,该商家因门前台阶破损,在未办理任何审批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开挖道路。由于该行为属于擅自挖掘城市道路,执法人员当即拍照取证并测量开挖面积,同时发放谈话通知书,并告知其擅自开挖道路存在的隐患,一旦不慎破坏燃气、自来水管道,后果不堪设想。
最终,鹿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对该商家作出罚款人民币500元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其限期内完成道路修复。
▲整改后
鹿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将持续加大巡查力度,对擅自挖掘城市道路的行为坚决加以制止,并依法严厉查处,努力营造良好的道路通行环境,切实保障市民群众出行安全。
普法小贴士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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