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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违法事实:经查明:当事人即永嘉县瓯北白水幼儿园的食堂洗碗区于2024年8月24日0点48分被监控拍到老鼠出没,我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8月28日到永嘉县瓯北白水幼儿园开具责令改正通知书(永市监责改字〔2024〕022082801号)和当场处罚决定书(永市监当罚〔2024〕022082801号)。
2024年8月29日,当事人委托池州市猫头鹰虫控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开展消杀作业,对空调孔洞、下水管缝隙、下水道管道口进行了封堵,对洗碗池下水道安装了固定式的管道。
2024年8月29日,当事人提交整改报告,及《有害生物防制服务报告单》。后当事人因食堂较热,为了安装空调再次挖开空调管道口,安装好空调后未及时进行封堵作业。2024年9月3日1点07分,当事人的食堂洗碗区被监控再次拍到老鼠出没,我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9月6日到当事人的食堂开展检查,发现以下问题:1、食堂门口挡鼠板为50cm。2、空调管道口未封堵。3、食堂地漏未固定。
2024年9月7日当事人再次委托池州市猫头鹰虫控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开展消杀作业,食堂门口挡鼠板已更换成不锈钢材质的60cm高度的挡鼠板,另对空调管道口进行再次封堵,对食堂地漏进行固定作业。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永嘉县瓯北白水幼儿园三防措施不到位,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构成防鼠设备或者设施不到位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在案件调查过程中能积极配合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符合《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之规定,建议予以从轻处罚。
处理意见及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十三)食品生产企业、餐饮服务提供者未按规定制定、实施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以下行政处罚:罚款5200元人民币。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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