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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建国医院、温州曙光医院分别被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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嫩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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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1-28 14:3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浙江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温卫医罚〔2024〕57号

  案件名称:温州建国医院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填写病历资料等案

  被处罚人名称:温州建国医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名称:詹某某

  主要违法事实:温州建国院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填写病历资料、使用未取得抗菌药物处方权的医师开具抗菌药物处方、未按规定实施术前讨论制度、医疗废物贮存设施部符合卫生要求、未执行国家有关规范标准、未按规定规定定期开展消毒效果监测、未按照规定对放射诊疗设备进行检测。

  行政处罚的种类:1、警告;2、罚款人民币57700.00元;

  行政处罚的依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四)项;《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一)项;《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第(三)项;《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项;《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项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请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温州市本级卫生行政处罚缴款通知单》提供的二维码扫码缴纳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温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4年11月25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温卫医罚〔2024〕55号

  案件名称:温州曙光医院(普通合伙)使用未取得抗菌药物处方权的医师开具抗菌药物处方案

  被处罚人名称:温州曙光医院(普通合伙)

  主要违法事实:温州曙光医院(普通合伙)使用未取得抗菌药物处方权的医师开具抗菌药物处方。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已构成违法。

  行政处罚的种类:1、警告;2、罚款人民币24000.00元。

  行政处罚的依据:《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一)项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请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温州市本级卫生行政处罚缴款通知单》提供的二维码扫码缴纳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温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4年1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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