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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都案为什么庇护“南金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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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1-5 19:17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北京
    关于南金交C端理财产品被列入温都金服非法集资案,我们认为温都金服只是归集资金人,并非非法集资主体。虽然南金交其它定融产品温都金服也是资金归集人,但温都金服明知金交所不得跨区域展业,不得向个人售销产品,仍引入“南金交”跨区域展业,主动拆分“南金交”定融产品和变相向个人销售产品,造成巨大损失无法收回,构成非法集资犯罪。至于为什么不追究南金交跨区域展业责任?只能说跨区域展业与非法集资不是等号,南金交依法依规备案定融产品不构成非法集资,但跨区域展业导致非法集资犯罪是否构成共同犯罪这里先不讨论。
      南金交C端理财产品责任主体应该是发行人或南金交。 南金交有没有权限备案理财产品?有没有权利作为理财产品的管理人?答案应该是否定的。
      发布理财产品需要行政许可,目前只有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基金公司可以发布理财产品,私募发行理财产品需要中基协《私募基金管理人牌照》。一般情况下,金交所本身没有权利直接发布面向公众的理财产品,也无权备案理财产品。
      另外,国办发〔2012〕3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的实施意见》及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部际联席会议第五次会议:“要求督促辖区内金交所依法合规经营、严守业务边界,稳妥压缩金交所数量,严格落实金交所不得向个人销售产品、不得跨区域展业的底线要求”。显然,南金交不仅跨区域展业,还跨了业务边界。
      发行人不具备发行理财产品的资格,南金交也无备案理财产品的权限。那么,无论是虚假材料备了案,还是跨了业务边界,C端理财造成3.5亿元的损失责任应为南金交。理财产品发行人是谁?是否合法合规?投资人并不知情,知情者只有南金交,而南金交作为部分理财产品的管理人已不是中介性质,应承担发行、审核、管理的主要责任。
      出借人需要权衡两点:一、是否可以绕过温都金服案向南金交进行民事诉讼?二、追究南金交违规备案理财产品并作为管理人,在温都金服平台变相向不特定对象销售产品,构成非法集资共犯责任,请求鹿城经侦对南金交及法人代表追究刑事责任。总而言之,南金交不可能没有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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