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回密码
 注册
搜索
查看: 2788|回复: 0

温州祝某被查,摊上大事了!

[复制链接]

1

主题

0

回帖

1

积分

嫩笋

积分
1
发表于 2024-10-31 11:1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浙江


近日,温州市生态环境局瑞安分局联合公安机关破获一起非法倾倒危险废物污染环境刑事案件,涉案危险废物高达65.18吨!该案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修订以来瑞安市查处的倾倒危废体量最大案件。
微信图片_20241031081923.jpg
  执法人员现场取证

日前,温州市生态环境局瑞安分局接群众举报,反映塘下镇海安海西村梅头园处存在固废倾倒问题。执法人员第一时间到达现场,发现涉案地块有大量粉末状、灰黑色固体废物,并产生刺激性气味,初判其为危险废物,涉嫌污染环境犯罪。瑞安分局立即启动行刑衔接机制,联合公安机关成立专案调查小组。
微信图片_20241031081425.png
交通视频监控

微信图片_20241031081425.png

铝灰渣

办案人员通过视频监控分析,锁定一辆可疑轻型自卸货车。经逐步排查,最终锁定一家大门紧闭的小作坊。现场检查发现,其门口有与倾倒点一致的两袋铝灰渣,作坊内有一台熔炼炉及熔炼模具,并有大量铝灰渣随意倾倒。历经两天,现场共清理收集装袋铝灰渣65.18吨。经温州市工业科学研究院司法鉴定所鉴定,涉案倾倒点的固体废物确为危险废物铝灰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二)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的有关规定,祝某非法倾倒危险废物65.18吨的行为,已涉嫌污染环境犯罪。

目前,该案件已移送公安机关,将依法进一步处理。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不良信息举报(0577)88891703 举报QQ 139703804|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中心|自律管理承诺书|手机版|小黑屋|柒零叁网 ( 浙ICP备08111123号-1 )

GMT+8, 2024-11-21 21:21 , Processed in 0.172784 second(s), 28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5

© 2001-2024 Discuz! Team.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