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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嘉一人被开除!公司摊上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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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0-9 17:1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浙江



一企业发现员工违规打卡但未及时纠正,而在一年后以此为由通知解除合同,近日,永嘉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劳动争议案件,认定公司的开除行为违法,判决其支付赔偿金25万余元。这究竟是怎么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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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面来源微信公共图片库,图文无关



2015年11月王某入职温州某置业公司(下称置业公司),公司采取考勤机与手机移动端打卡相结合的考勤方式。2021年1月至7月期间,王某数次借助同事手机违规打卡,但置业公司未及时告知并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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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1月,置业公司则以王某未亲自如实打卡,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解除了与王某的劳动合同


王某认为置业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便以此申请了仲裁,要求支付经济赔偿金共25余万元。仲裁委裁决支持了王某的请求。


置业公司不服仲裁,便以王某为被告诉至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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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原告是否系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根据有关规定,劳动者在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符合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的,用人单位一般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5个月内行使劳动合同解除权。


如王某不符合公司打卡规定,公司应及时告知,并给予其申辩、纠正的权利。但置业公司未告知王某,而在过了一年多后才追究王某的责任,显然超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合理期限,其行为已构成违法,应当按规定支付相应经济赔偿金。


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置业公司的诉讼请求,并要求其支付王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25万余元。
【法官说法】劳动者的行为是否达到严重程度,需结合劳动者是否故意多次作为、劝阻无效、严重影响用人单位的正常管理秩序,以及用人单位做出开除决定前有无给予劳动者申辩、纠正的机会等因素来综合判定。


从保护劳动者、规范用人单位用工管理的角度出发,用人单位应在合理的期限内行使劳动合同解除权,否则属于怠于行使自己的权利,视为放弃相关权利,并承担不利后果。

【法条链接】对于员工严重违纪单位处理的时间限定,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二)》第八条:劳动者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符合用人单位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用人单位一般应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5个月内行使劳动合同解除权。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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