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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名称:乐清市翁垟爱加贝学生托管中心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乐市监处罚[2024]904号
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乐清市翁垟爱加贝学生托管中心
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王某某
执法部门 :乐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 :2024-09-29
主要违法事实:2024年9月5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在当事人食堂烹饪区的调味品区域发现瓶已开封使用的瓶装孜然粉(生产日期:20220401,保质期十八个月),查获时该食品已超过保质期。另当事人采购涉案食品未进行进货查验。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的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违反《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
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决定没收过期食品孜然粉一瓶,处罚款3000元。当事人采购涉案食品未进行进货查验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给予警告。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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