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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一对九旬夫妻告七旬长子要生活费,法院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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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  发表于 2024-9-25 09:51 |阅读模式 | 来自浙江
当前,“老养老”纠纷日益增多。这些案件中的被告也是中老年人,自己本身就面临着看病、子女无力赡养、需要照管孙辈等问题,有些甚至需要他人照顾日常生活。如何平衡各方利益诉求成了法院审理的难题。近日,永嘉县人民法院就审结了这样一起有关“老养老”的赡养费纠纷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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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李和老徐已年近九旬,膝下有两个儿子、四个女儿。其中长子已七十出头,最小的女儿也年近六十。自两位老人相继患上重病后,生活便不能自理。为更好地照顾老人,一家人约定两位老人轮流在两个儿子家中居住。

但实际上,两位老人大部分时间住在次子家中,而长子既不出赡养费,也不管老人的日常生活。久而久之,老人心中不满情绪渐增,认为自己没有劳动能力,儿子就应该照顾自己。于是两位老人将长子诉至法院,要求长子向其支付每个月生活费2000元,并享有长子房屋的居住权。

案件在审理的过程中,法院依职权追加李家次子和四姐妹作为第三人。庭审过程中,两位老人情绪激动,言辞激烈,表示要与长子断绝父子关系。

“老人住我家,与我们的生活习惯差太多,总是发生争吵。而且我也一把年纪,收入不多,力不从心,能咋办?”长子表示十分委屈,此前双方因照顾起居问题已有矛盾,老人坚持要住自己家的话只会让纠纷更深。

法院经审理认为,每一位成年子女对父母均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鉴于两位老人认为第三人次子及四姐妹均有履行赡养义务,不在本案中提出主张,符合法律规定,不予干涉。

而对于长子赡养义务的履行,考虑到原、被告双方生活矛盾、居住抚养的执行效果等,将其赡养义务量化为经济上的供养更为适宜。结合二原告生活必要支出、当地人均消费支出等因素,酌定被告以支付每月1500元的赡养费的方式履行赡养义务。判决宣告之后,当事人服判息讼,主动依照判决书所规定的义务履行。

面对“老养老”的矛盾问题,法官表示,多子女家庭更应共同承担养老责任,以维护老年人权益为原则,结合自身情况,选择最适合的方式来表达对父母的关爱。履行赡养义务的方式有很多种,既可以是物质上的给付,也可以是精神上的陪伴。此外,还可以充分利用外部资源,尝试新型养老模式,如抱团养老、社区养老、互助养老,让老人安享晚年、快乐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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