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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道路是保障市民出行的重要设施,不得随意占用。沿街商户未经审批擅自占用人行道施工,不仅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而且存在较大安全隐患。
图为蒲鞋市执法中队执法人员对现场勘查取证
近期,鹿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在巡查中发现,蒲鞋市街道龟湖路名豪园小区某店铺门口道路上,某商户占用人行道摆放脚手架和三角梯用于装修店招,由于现场并未设置硬质密闭围挡,装修过程中从店招位置掉落的废弃物易砸到过往路人,存在较大的安全隐患。
执法人员通过与该处门店负责人谈话,得知当事人因店铺装修升级,考虑到装修时间比较短,于是在未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的情况下便占用人行道摆放脚手架。该行为违反了《浙江省城市道路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法人员依法对其进行行政处罚。在执法队员现场宣传教育下,当事人表示会按照规定进行整改并接受处罚。
后续,鹿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对该商户作出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的行政处罚。鹿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将加大巡查力度,严查擅自占用城市道路的违法行为,保障道路安全,便利市民出行。
店招更换或维修所需占道审批资料
1、营业执照复印件
2、房产证复印件或租赁合同(地址与营业执照一致)
3、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如不是法人代表办理,还需提供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4、店招图片:原图1张,效果图2张(5寸彩色)
普法小贴士
《浙江省城市道路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修筑出入口、搭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明火作业、设置路障;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由市政工程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00元及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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