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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法审理黑料曝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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嫩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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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8-2 22:57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北京
灵魂叩问:在温州是否可以权大于法?老百姓维权难!法院判决不公谁来管?无权无势的人还活不活?

续集

孙女士表示:当这个事件曝光之后,鉴于之前莫名其妙被设局拘留未遂的前车之鉴,后续她将可能面临被意外死亡或者被扣上什么罪名拘留或判刑。因为她爆光了地方政府和司法部门个别执法人员充当黑恶势力团伙保护伞的真相。每个人都有属于他自己的骄傲,面对黑恶势力她选择:宁可站着死也决不跪着生。

她遗憾:历经司法程序她看到更多的是黑恶势力的保护伞一层又一层的增加!法理在一步又一步的沦陷!弱势群体在遭受一次又一次的欺凌!目前,她不相信省高院和检察院也会是腐败的,所以要争取再审。

接下来小编请大家继续跟踪了解案情:公建物业告重组业委会违法解聘一案,案号(2023)浙0381民初12141号,瑞安法院判决结果公建物业败诉,判决称:2023年11月5日解聘公建物业的业主代表大会因业主代表没有得到业主授权书故无权代表业主作出决定,但《业主征询意见表》可视为业主对 2023 年 11 月 5 日业主代表大会决定的追认。

业主们都纳闷了!大家都知道小区是自治的,业主大会才是一个小区的权力中心,瑞安法院既然也承认了业主代表大会因业主代表没有得到业主授权书故无权代表业主作出决定,那这不具备业主代表权利的“业主代表”选出来的“业委会”显然也不合法,不合法的“业委会”自然是没有权利组织调查《业主征询意见表》的行政行为。而且《物业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业委会备案只是一种告知,不具有行政许可的性质。以《物业管理条例》为据就算街道违法给重组业委会备案成功了,这“重组业委会”的所作所为也只能说是拿着鸡毛当令箭瞎胡作非为,但瑞安法院判决《业主征询意见表》可视为业主对 2023 年 11 月 5 日业主代表大会决定的追认。其合法追认的依据是什么呢?因为《业主征询意见表》上根本没有(追认)二字,业主没有追认的事情法院凭什么替业主认定为追认?

忍无可忍下,业主起诉了重组业委会及没有业主授权的“业主代表”大会和东山街道办事处一.民事诉讼案号(2024)浙0381民初4412号,诉讼请求:
1、判决撤销两被告于2023年9月27日作出的关于更换香颂花苑业主委员会成员名单的决定。2、判决撤销两被告于2023年11月5日作出的关于解聘瑞安市城市公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决定。
3、判决撤销两被告于2023年12月22日作出的关于选聘浙江华鸿嘉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决定。
二.行政诉讼案号(2024)浙 0302 行初诉讼请求:判决撤销被告瑞安市东山街道办事处于2023年10月17日作出的《瑞安市香颂花苑第三届业主委员会备案变更证明)

同时,公建物业也向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上诉理由:原判采信的2023年12月20日“意见征询表”,并非法律法规规定的业主大会决议,是被上诉人业委会以欺诈方式取得的所谓“征询意见表”作为以书面征求意见形式召开的业主大会所作决议,属张冠李戴。业主大会的召集、召开和作出决议,是法律规定应采取一定形式或履行一定程序才能成立的要式行为。如未按照法律规定程序召集、召开业主大会的,则作出的所谓“决议”,本身就不属于法律意义上的“业主大会决议”,必然不发生业主大会决议的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一条规定,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由业主共同决定。《物业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以前通知全体业主。住宅小区的业主大会会议,应当同时告知相关的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应当做好业主大会会议记录。香颂花苑《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第十五条规定,召开业主大会会议15日前,业主大会会议召集人应当将会议时间、地点、议题等通知全体业主,并在本物业管理区域LED屏、公告栏、官方微信群等位置公告。香颂花苑小区议事规则第十四条规定中(四):需要业主大会(代表会议)表决,应当由业主、业主代表独立完成,业主大会会议召集人和相关利益人不得采取上门、当面引导业主、业主代表投票。但原判采信的2023年12月20日《意见征询表》是被上诉人直接入户交由业主签字,此前没有履行提前十五日公告,也没有告知业主该《意见征询表》是作为召开业主大会的一种形式。因此,《意见征询表》统计结果不具有业主大会决议的效力。而被上诉人没有提前15日通知业主需要签字的事项及理由,临时组织业委会成员以伪造签字、上门、半路、电梯口、停车场拦截邻居打人情牌、捏造物业强行更换电梯维保、小区修缮等理由欺骗业主签字行为,系实打实的违法违规行为.

二审于2024年6月14日在温州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公建物业提供了7项新证据,证明了业主征询意见表违法说得,其中4个证据来源于《业主征询意见表》内容中提取。
1.公建物业通过拨打200余个电话向业主征询意见表上的联系人调查录音,其中三四十户未接电话,部分接通后回避回答问题,112位联系人证明该《业主征询意见表》系非法所得。(其中有:侵权伪造签字、非业主签字责任人不明确、业委会上门、人情绑架、不说明签字原因、半路拦截挟签、导向性散布对公建物业不利的言论、虚假理由骗签)
2.业主征询意见表里面有135户非业主签字,有14户重复签字,两户房号造假,
3.五栋一单元业主征询意见表图片,参与户数49户,续聘46户,解聘两户,弃权1户
4.有201户在被上诉人的征询意见表上签字解聘之后,再在上诉人的《同意追认聘请瑞安市城市公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入驻小区并继续物业服务合同的确认书》上签字同意继续服务,这201户的签字应该以后者为业主主观意识的决定,其存在的意义就像合同的补充协议一样。5.一审法院向业主流于形式的30秒钟草率调查业主征询意见表真实性的录音
6.重组业委会强制要求解聘公建物业的业主微信群聊截图
7.业主起诉业委会的诉讼状必须一提的是:

开庭当日上午9点,二审审判长胡某玲和重组业委会的代理律师当庭一唱一和污蔑孙女士在庭审期间录音,孙女士遵守法庭纪律提交手机给审判长胡某玲检查,审判长胡某玲在检查手机后明知孙女士没有录音的情况下,还故意调听孙女士与其朋友私人通话录音长达十分钟之久(孙女士与其朋友沟通的是孙女士不懂但必须得弄懂的专业知识,录音是为了方便日后查阅)孙女士当时告知审判长胡某玲请她不要调听她和朋友的隐私通话,胡某玲在未归还孙女士手机的情况下呼叫法警把孙女士赶出法庭,幸好法警没有完全配合审判长胡某玲,最终在公建物业代理律师的周旋下孙女士得以完成开庭程序。(证据可调取开庭的录音和视频)

截止2024年7月16日对于公建物业提交给二审法院的证据,法院均未要求重组业委会进行质证,反而是法官在公建物业多次汇报调查员不在温州,如需要质证法院可以电话联系她的前提下,依然一直责令孙女士带电话录音的调查员去法院谈话,理由是法院不能确定录音的真实性,如果孙女士不带调查员去法院接受谈话,法院既以举证不能处理,后果有孙女士自负,法官即不提供也不说明她对录音质疑的理由和根据。

事实上,每个录音里都有接受调查人的电话号码,公建物业提交的证据是通话录音,不是证人证言,调查员既不是证人,也不是案件当事人,只是公建物业代理律师委托代为调查质证的工具人,112个通话里面调查员统一说的都是那么几句话清楚且干脆,众所周知,对于案件而言,调查员的作用仅为辅助搜集证据的工具人,其来源并不重要,
重要的是:
1.使用该工具人的人身份是否有权利对对方提供的证据进行调查质证?
2.接受调查的人的身份和话是否真实?3.调查的结果是否能够反应出被上诉人在一审被法院认定合法并且胜诉的关键证据是否违法所得?而且法律并没有规定通话录音的各方当事人需本人亲自到法庭接受询问,更何况录音里的双方当事人的联系电话都已经提供给法院,法院真要核实录音的真实性完全可以直接联系两位录音的当事人进行电话核实。反观重组业委会提供的业主征询意见表,一审认定有解聘效力的关键性证据,仅有笔迹大同小异无法证明真伪的签字,一审法院也仅仅是电话核实签字,在电话核实签字时甚至都没有核实当事人是否业主身份,更没有要求每个签字的当事人到庭接受询问以核实证据,众所周知,法院在认定各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时应该采用相同的尺度和标准。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十条 【法律适用】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经常听说某些执法人员想要徇私舞弊制造冤假错案,通过谈话笔录变造证据是最容易操作的,被谈话人明明说的是A谈话记录上被写成B,然后让被谈话的人签字确认,被谈话的人已经签字了就不得不承认,手段很卑鄙也够歹毒够黑,但是人家有权有势有证据想把老百姓怎么样就怎么样,老百姓能奈官何?唉……!(这段话纯属小编闲聊,不针对任何人和事,希望公建物业不要遭遇此类迫害!)

2024年7月17日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了维持原判的判决。证明二审法院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的理由如下:
1.二审法院以李小苹和李小平一草字头之差,其他信息全部符合的情况下,推翻了证明一审法院向的业主调查时长仅30秒过于草率的录音证据,并且说李小苹并没有否认自己业主的身份,事实上通话期间法院根本没有问李小苹是不是业主?李小苹说她还没回过神来,法院那边已经挂断电话了,回答的话都是被诱导一样只能回答有或没有知道或不知道。
(二审法院以一个在证据里权重量不到万分之一的草字头,推翻了一审法院调查流于形式的铁证)

2.业主征询意见表拆分所取得的201户先签字解聘,后又在公建物业的继续服务确认书中签字同意继续服务,形成自相矛盾的意见,一般来说此类签字的如同补充协议性质,法院判决以后者为准(法律工作者都知道这个逻辑)另外14户重复签字,两户房号造假,135户非业主签字的证据。二审法院居然说这仅是公建物业公司单方的统计并非证据。但公建物业代理律师和孙女士在微法院多次告知审判长胡某玲此证据的来源,再三要求让重组业委会对此证据进行质证,审判长胡某玲一直对此视若无睹。证据中尤其是非业主签字表决135户人数,签的不是业主的名字一百多户也没有业主书面授权,应当从总解聘人数中去掉。(去掉这135户后,解聘公建物业的户数就达不到小区总户数的半数,也就是解聘的基本条件不成立。但是二审法院却一句不是证据就故意忽视推翻了如山的铁证。法官法明确规定:法官故意忽视、隐瞒、伪造、变造、故意损坏关键证据等行为将构成违法,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3.二审法院说对业主调查的录音存疑,调查员在调查的时候没有表明身份等托词,推翻了112个证明业主征询意见表是违法所得的通话录音。而且法院由始至终没有联系录音里面的两位当事人,既然存疑为什么法院不电话联系录音里面的两个当事人询问质证?电话里面应该更能鉴别和录音里面的声音是否一样。而且,调查员的话术里面第二句话就是自我身份的介绍,没有表明身份从何说起?这欲加之罪让人愤怒。

4.二审法院在判决书里颠倒黑白,把孙女士遭遇侵权霸凌、栽赃污蔑、造谣抹黑、敲诈勒索等迫害时,被逼必须保留证据并且展示给大众以证事实和清白的举动,及公建物业代理律师授权委托调查员调查的:实事求是、不偏不倚的话术,污蔑为不当的违法的行为。二审判决书上对孙女士进行污蔑的说辞其实与本案毫无关联,整个审理过程二审法官胡某玲都表现的对公建物业吹毛求疵。恶意针对,对重组业委会言听计从,还千方百计配合重组业委会推翻公建物业提供的证据。还故意把这些可恶理由弄到判决书里用来抹黑孙女士品行。

更有甚者,判决书里只看到重组业委会律师在微法院对公建物业证据的质证的说词,不见公建物业在微法院里面已经回复重组业委会对公建物业非常有利的答辩词。
(法官法:法官偏袒被告系徇私枉法罪, 徇私枉法罪涉及司法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时,故意违背法律或事实,对明知无罪的人进行不公正的追诉,或对明知有罪的人故意包庇不使其受到追诉。这种行为违反了司法公正的基本原则,损害了法律的公正性和公信力。在极端情况下,如果法官的偏袒行为足够严重,还可能构成滥用职权罪或其他相关罪名)

5二审法院认为:业主不仅包括产权人,与产权人共同居住的家属也属于产权人范围。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业管理条例第6条业主是指:房屋所有权人。及小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第5条,明确指出:业主系依法登记取得建筑物专有部分所有权的人。议事规则第十一条中第4条规定中表明: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系业主共同决定范围。以上法条和规定都体现出业主的权力在解聘物业中的重要性,业主签字才有效的基本概念和业主解聘人数是否达到了全体业主人数的二分之一。关系到本案最关键的事实和重组业委会对公建物业解聘的效力,如果连家属签字都算做业主,那么香颂花苑业主总人数降远远超过1055户,二审法官在统计解聘表决人数时把家属的投票都算在合法范围内,而计算解聘人数占总业主人数的比例时,总业主人数这个基数却不算家属人数在内了,这是什么逻辑?对与业主这个最基本的法定概念二审法院都敢扩大范围胡编乱造,是赤裸裸的枉法裁判。

按理,二审法院职责是纠错的,一审法院违背事实枉法裁判一目了然,二审期间法官偏袒重组业委会行为明显过当,对待原被告的双标态度直接颠覆小编的三观,其立场是法官?还是重组业委会的辩护人?群众的眼睛一目了然。

法院作为维护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屏障,起着保护公民权利和制裁违法犯罪活动中的核心作用。但,就孙女士的遭遇直接喷射出法官腐败的面目有多丑恶,一张枉法裁判的判决书可能把一个家庭推入万劫不复、还可能逼死人命。

2024年7月22日公建物业收到二审法院的判决书,7月24日就收到重组业委会发来的要求公建物业于2024年7月31日之前搬离香颂花苑小区的通知函,并且还是只字未提关于物业费结算事宜,同时和法院判决书一样颠倒黑白指责公建物业仍然占据地下室物业办公室,还把公建物业办公室断电,更是威胁道:如不搬离将采取措施及法律手段维护其合法权益。(孙女士说:地下室物业办公室系服务合同里面约定三年合同期内给公建物业使用的,而且小区总面积20万平方,物业办公室面积仅仅一百多平方,整个出入不会妨碍到任何人和事)由此可见重组业委会在温州法院的保护下强盗思维更加的有恃无恐。好笑的是居然有脸说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怎么就不想想自己是怎么一而再再而三的侵犯公建物业和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的?

公建物业的以上种种遭遇验证了一句老话:只许州官放火不许百姓点灯。

哪怕是孙女士身单力薄在无法和黑恶势力抗衡的情况下,保留证据作为维权依据的行为竟然也被二审法院污蔑成了违法行为。

这公道何在?天理何在?人性何在?法制何在?

阅读二审判决书小编气的想砸电脑,明目张胆、歪曲事实、枉法裁判、架空民法典法条、简直是祸国殃民的黑恶势力保护伞!

老百姓的愤怒不会来自无缘无故
小编叩问温州法院:
1.贵院对于国家法律的公信力是否支持的?
2.法院的口号及立场是什么,贵院的法官权大还是法大?
3.枉法裁判的法官要不要受到处罚?
4.法院的职责是不是要响应国家的基本法维护公平正义,以事实为依据的原则对案件进行公正的判决?其他案件暂且不提,就孙女士案件贵院的公平公正在哪里?需不需要还公建物业一个公道?
5.贵院的法官凭什么这样有恃无恐的公然对抗司法公正?法官的司法豁免权和自由裁量权是用来的维护正义的不是用来为虎作伥的。
6.贵院的职责到底是惩恶扬善还是有牌照的黑恶势力的保护伞?

此案于2024年5月22日已经被国家信访局受理,现在还是落得被枉法裁判的下场,难道是国家信访局的公信力不够你温州法院瞧?还是温州不是习近平总书记的管辖区域?难道温州是法外之地?

孙女士事件咋看只是物业公司、维权业主和黑恶势力的斗争,实际上该案已经涉及到重大的法律和公共政策问题,国家用来保护业主权益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物业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都已经被案涉的司法工作人员架空,以后其他司法工作人员也有样学样习惯了枉法裁判,我们老百姓还有指望谁来维护社会的稳定和主持公道?

孙女士的遭遇只是当今社会腐败的一个小缩影,保家卫国打击黑恶势力保护伞从你我做起,请热爱和平、维护公平正义的各路爱国人士,动动你尊贵的手指把此视频转发出去,让人更多的人参与维权,如果视频被中央领导看后一定会派巡视组过去温州看看的...

此案,小编会一直跟踪报道直到正义回归的那一天,后期如何发展大家再次拭目以待,为避免找不到后续报道请大家点击加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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