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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7-23 1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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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魂拷问:在温州是否可以权大于法?法院枉法裁判谁来管?无权无势的人还能不能活?
《瑞安市城市公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建物业)代理人孙女士表示:当这个新闻爆光之后,鉴于之前被设局拘留未遂的前车之鉴,后续她将可能面临被意外死亡或者被扣上什么罪名拘留或判刑,因为她爆光了地方政府和司法部门个别执法人员滥用职权充当黑恶势力团伙保护伞的真相。孙女士还说:我们国家的法律是没有错的,当今社会所有的腐败并非来自法律本身,而是来自个别执法者有恃无恐敢于公然对抗司法公正的结果,新闻报道过多少执法者违法乱纪制造了冤案错案,害了多少家庭和无辜的人?甚至一件小事最终引发灭门惨案和执法者被受害人反杀的结果?!被黑恶势力缠上的公建物业,代理人孙女士投诉报告递交了近百封共十个单位,投诉和报警电话也打了近百个,在维权路上屡遭官官相护、多个部门恶意打压、踢皮球、限制其人身自由、被设局拘留未遂等一系列的不公遭遇,导致孙女士经济、精神、名誉、健康受到前所未有的打击和煎熬,(事件中对孙女士造成伤害的某些执法人员,孙女士表示暂时保留意见不予揭发,因其中有些人是听信谗言才加入伤害孙女士的队伍)孙女士历经艰辛于2024年5月22日案件被国家信访局受理,但回到温州在二审法院依然得不到公正对待,坏人依然坏的明目张、好人依然被各种逼迫受肆意拿捏,但屈辱之下她选择宁可站着死也决不跪着生,愤而向社会所爆光事实真相,所曝光的一切都是有真凭实据的事实。那么是什么样的事情把一个弱女子逼向视死如归的绝路呢?据了解,起因是街道办不作为导致小区三年换三家物业,小区业委会未经业主授权违规选举更换业委会成员、未经业主授权违规解聘合同期内的物业公司、在诉讼期间再次违规重新选聘物业公司并强制进场,造成“一区两物业”新物业恃强凌弱、掠夺、欺凌公建物业财物和工作人员,目前,前后三家物业公司物业费混淆无法结算,因之前业委会恶意发公告至业主群里让业主不要缴纳物业费,公建物业只能借款垫付员工工资,2024年1月22日晚公建物业在正常运营的情况下,办公设备、办公现场被浙江华鸿嘉信物业和香颂花苑第三届重组业委会暴力破坏并掠夺扣押(扣押时间至今时达半年,不排除电脑被入侵),导致公建物业财务记录不清、经济来源瘫痪、造成对员工欠薪、银行利息偿还不上等恶性循环后果,续而瑞安法院枉法裁判助长了涉恶势力有恃无恐侵害公建物业的权益,详情大家听小编慢慢道来,2022年9月浙江省温州市瑞安市东山街道香颂花苑小区(另名:外滩香颂,该小区系瑞安市飞云江农场的安置房)共计1055户。香颂花苑第三届业委会(以下简称:业委会)公开招标物业服务单位,公建物业意外中标后于2022年9月28日和业委会签订三年服务合同,合同截止时间2025年9月30日。业委会指定公建物业三日内进场接管小区的物业服务,公建物业依约履行职责,前物业拒绝配合办理移交手续,同时前物业在物业费没有结算的情况下退场了,公建物业进场后发现接手的是个烂摊子,会议上业委会罗列了前物业各种维护不到位造成的损失,据说需要赔偿给小区的约七八十万元。后续发生的事情太毁三观,原来该小区有两个业委会,公开招标的是业主公选出来的业委会,另有一个是小区的第一届业委会成员在小区架空层违章建筑一茶室作为据点,人称:地下业委会。两个业委会成员角色混淆敌我难分矛盾重重,业委会公章保管者非业主身份也不是业委会成员的李某。2023年4月份业委会主任被迫主动提出辞职,同年7月份地下业委会召开会议罢免业委会中四位副主任层中的两位副主任,后在广大业主的反对声中,地下业委会在其内定的且全部没有业主授权委托书的“业主代表”参与中自导自演选举了《香颂花苑第三届重组业委会》(以下简称:重组业委会)主任宋某系刑满释放人员,重组业委会备案期间业主多次向12345热线投诉和书面方式向东山街道反映,要求依法处理香颂花苑小区违规选举并且要求街道办不与备案,2023年11月17日重组业委会在程序违法的前提下,依然在东山街道办事处备案成功。重组业委会备案成功之后,业主曾联名签字按指纹报告给东山街道,请求撤销被告瑞安市东山街道办事处于2023年10月17日作出的《瑞安市香颂花苑第三届业主委员会备案变更证明)但结果犹如石沉大海。(值得一提的是:向公建物业索要50%股份的兰某、重组业委会主任宋某、瑞光社区书记林某、街道负责备案的干部林某、街道主管干部黄某,以上人员均为飞云江农场人或者在飞云江农场工作过)在地下业委会推翻业委会明争暗斗的过程中公建物业遭遇了狭缝生存的命运。列如:1.公建物业和业委会签订的服务合同被以各种名义扣押超半年之久,同时拒绝在公建物业的中标通知书上盖章,在公建物业据理力争下拿到合同之后,发现合同被私加了一条:业委会对物业每年一次评分,评分通不过则物业解聘。(该条款也没有附上评分标准,换句话就是业委会想解聘物业随便找个理由就可以,业主和物业都没有发言权)该条款不止违反民法典还公然剥夺了全体业主和物业公司的权益,同时还违反了招标法规定:招标文件里的合同修改系违法行为。2.有非业主身份的小区住户兰某和李某向孙女士索要50%的股份,标通知书上盖章,说可以一年包物业赚30至50万元,还明确说:如果孙女士不给股份就把物业公司赶走,还说这物业招标其实是大家一起挖的一个坑,小区根本没钱。孙女士知道小区还有1400万的维修资金在,不能随便配合动机不纯的人随便盖章盗用维修资金,公建物业收取的是全体业主的物业费,当然要以保护全体业主的利益为己任,当场婉言拒绝两人的企图。3.有业委会成员指定物业公司五金采购单位,由于同样的物品价格高于市场价20%,遭到孙女士拒绝后该成员即和蓝某、李某一起不遗余力的在物业工作中制造各种小鞋、谣言、寻衅滋事、鼓动业主不要缴纳物业费等...各种物闹行为不止4.而且,索要股份者和指定五金采购单位者为首成立了评分小组,于2023年7月24日违背小区《议事规则》前提下,企图通过急促的、不合理的时间安排,造成所谓的业主无法到场“自动”授权给“业主代表”,续而操纵“业主代表”达到解聘公建物业目的,当日与会业主应到1055户实到280余人导致评分结果流产。5.兰某和李某还以年薪高于公建物业10万报酬的空头支票收买公建物业聘请的项目经理邓某,让邓里应外合破坏物业服务质量。6.重组业委会于2023年11月5日召集召开“业主代表”会议,再次操纵“业主代表”作出解聘公建物业的决议。2023年11月6日,重组业委会通知公建物业解除双方于2022年9月28日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并告知原告于2024年1月15日之退场。期间孙女士问重组业委会主任宋某:业委会和公建物业的合同是三年的,目前才履行一年被违法解聘,这个帐该怎么结算?宋某听若无闻7.重组业委会还把前物业遗留的已经明确掉要前物业经济赔偿的问题恶意嫁接至公建物业头上,不止明目张胆的嚷嚷要公建物业赔偿前物业遗留的损失,还阻拦前物业和公建物业正常的财务移交工作。重组业委会于2023年11月5日再次操纵“业主代表”会议作出解聘公建物业的决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一条规定,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由业主共同决定。在业主的支持下公建物业在同期对822户业主进行调查,同意继续由公建物业提供物业服务的业主户数为649户,不同意1户,弃权172户,同意继续服务的户数占调查户数的79%;公建物业服务在满半年时向业主调查的满意度达97.9%;业主缴纳物业服务费的比例达到88.67%。由此表明,上诉人提供的物业服务是得到绝大多数业主认可的。在业主的鼓励下公建物业起诉了重组业委会违法解聘,案号(2023)浙0381民初12141号诉讼请求:判决确认被告瑞安市香颂花苑业主业主委员会于2023年11月6日通知解除与原告瑞安市城市公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2022年9月28日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的行为无效重组业委会在操纵解聘公建物业过程中明显发现自己所做程序违法违规,即于2023年12月20日组织业委会成员及“业主代表”上门要求业主签署支持解聘公建物业的《业主征询意见表》该过程中重组业委会工作人员通过伪造业主签字、上门打人情牌、蹲守电梯口拦截不签字就不让业主回家、以小区修缮名义等骗取业主签字的方式,强行要求小区业主签字解聘公建物业,重组业委会在法庭自证2023年12月20日一天时间内共参与签字表决783户,594户同意解聘,117户续聘,72户弃权。(呵呵...小编愚见:2023年12月20日是工作日星期三,一个拥有1055户业主的小区,怎么可能在同一天内完成783户签字?难道正好783户业主全部在小区内没上班也没外出?都是自住而不是出租或者家属亲人居住?全部都有时间在家等着在《业主征询意见表》上签字?紧接着2023年12月22日重组业委会再次在没有召开业主大会的情况下,完成招标浙江华鸿嘉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且合同约定于2024年1月16日凌晨0点进场。进场当日业委会和华鸿物业共几十人,不顾维权业主拉横幅抗议,明目张胆对业主进行了故意伤害,以压倒势强推维权业主手挽手组建的人体墙强制进场,造成现场混乱,有业主后脑受伤被120救急至中医院,也有个别业主以互殴名义被110带走。2024 年1月17日至2024年2月15日,华鸿嘉信物业不下二十次追赶公建物业工作人员的执勤岗位,在冰天雪地的深夜不让人穿好外衣就从居住的宿舍、食堂、消控室、其他执勤岗位、追赶出并更换门锁不让其归位,华鸿嘉信物业负责人高某及业委会主任宋某于2024年1月22日23时指使华鸿物业二十余名人员先以暴力手段破坏公建物业按装的监控、后暴力破坏公建物业服务前台办公设施及广告、续而侵占公建物业的办公区域和非法扣押公建物业自购的财物,造成公建物业无法正常开展物业管理经营活动,期间公建物业报警二十多次,东山街道不止一直未有采取制止和处理措施,在出警期间街道办黄某在明知公建物业和重组业委会的诉讼法院还未判决三年服务合同属法律保护期内,他依然代表街道办说:两个物业哪个物业在小区服务由业委会说了算。这赤裸裸的偏袒行为让业主和公建物业不得不怀疑街道办就是这黑恶团伙的保护伞?后公建物业被迫退至小区地下室等待法院判决结果,期间还被断电、断水,好心业主自家电源接济公建物业暂时使用,被重组业委会上门警告,面对黑恶势力在小区如此猖狂广大业主敢怒不敢言!后在忍无可忍下,小区业主起诉了重组业委会及没有业主授权的“业主代表”大会和东山街道办事处一.民事诉讼案号(2024)浙0381民初4412号,诉讼请求:1、判决撤销两被告于2023年9月27日作出的关于更换香颂花苑业主委员会成员名单的决定。2、判决撤销两被告于2023年11月5日作出的关于解聘瑞安市城市公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决定。3、判决撤销两被告于2023年12月22日作出的关于选聘浙江华鸿嘉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决定。二.行政诉讼案号(2024)浙 0302 行初诉讼请求:判决撤销被告瑞安市东山街道办事处于2023年10月17日作出的《瑞安市香颂花苑第三届业主委员会备案变更证明)公建物业告重组业委会违法解聘一案瑞安法院判决结果公建物业败诉,判决称:2023年11月5日解聘公建物业的业主代表大会因业主代表没有得到业主授权书故无权代表业主作出决定,但《业主征询意见表》可视为业主对 2023 年 11 月 5 日业主代表大会决定的追认。公建物业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上诉理由:原判采信的2023年12月20日“意见征询表”,并非法律法规规定的业主大会决议,是被上诉人业委会以欺诈方式取得的所谓“征询意见表”作为以书面征求意见形式召开的业主大会所作决议,属张冠李戴。业主大会的召集、召开和作出决议,是法律规定应采取一定形式或履行一定程序才能成立的要式行为。如未按照法律规定程序召集、召开业主大会的,则作出的所谓“决议”,本身就不属于法律意义上的“业主大会决议”,必然不发生业主大会决议的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一条规定,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由业主共同决定。《物业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以前通知全体业主。住宅小区的业主大会会议,应当同时告知相关的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应当做好业主大会会议记录。香颂花苑《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第十五条规定,召开业主大会会议15日前,业主大会会议召集人应当将会议时间、地点、议题等通知全体业主,并在本物业管理区域LED屏、公告栏、官方微信群等位置公告。香颂花苑小区议事规则第十四条规定中(四):需要业主大会(代表会议)表决,应当由业主、业主代表独立完成,业主大会会议召集人和相关利益人不得采取上门、当面引导业主、业主代表投票。但原判采信的2023年12月20日《意见征询表》是被上诉人直接入户交由业主签字,此前没有履行提前十五日公告,也没有告知业主该《意见征询表》是作为召开业主大会的一种形式。因此,《意见征询表》统计结果不具有业主大会决议的效力。而被上诉人没有提前15日通知业主需要签字的事项及理由,临时组织业委会成员以伪造签字、上门、半路、电梯口、停车场拦截邻居打人情牌、捏造物业强行更换电梯维保、小区修缮等理由欺骗业主签字行为,系实打实的违法违规行为.这样《业主征询意见表》也可以视为业主对2023年11月5日业主代表大会决定的追认???其合法追认的依据是什么呢???二审于2024年6月14日在温州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公建物业提供了7项新证据,证明了业主征询意见表违法说得,其中4个证据来源于《业主征询意见表》内容中提取。1.公建物业通过拨打200余个电话向业主征询意见表上的联系人调查录音,其中三四十户未接电话,部分接通后回避回答问题,112位联系人证明该《业主征询意见表》系非法所得。(其中有:侵权伪造签字、非业主签字责任人不明确、业委会上门、人情绑架、不说明签字原因、半路拦截挟签、导向性散布对公建物业不利的言论、虚假理由骗签)2.业主征询意见表里面有135户非业主签字,有14户重复签字,两户房号造假,3.五栋一单元业主征询意见表图片,参与户数49户,续聘46户,解聘两户,弃权1户4.有201户在被上诉人的征询意见表上签字解聘之后,再在上诉人的《同意追认聘请瑞安市城市公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入驻小区并继续物业服务合同的确认书》上签字同意继续服务,这201户的签字应该以后者为业主主观意识的决定,其存在的意义就像合同的补充协议一样。5.一审法院向业主流于形式的30秒钟草率调查业主征询意见表真实性的录音6.重组业委会强制要求解聘公建物业的业主微信群聊截图7.业主起诉业委会的诉讼状必须一提的是:开庭当日上午9点,二审审判长胡某玲和重组业委会的代理律师当庭一唱一和污蔑孙女士在庭审期间录音,孙女士遵守法庭纪律提交手机给审判长胡某玲检查,审判长胡某玲在检查手机后明知孙女士没有录音的情况下,还故意调听孙女士与其朋友私人通话录音长达十分钟之久(孙女士与其朋友沟通的是孙女士不懂但必须得弄懂的专业知识,录音是为了方便日后查阅)孙女士当时告知审判长胡某玲请她不要调听她和朋友的隐私通话,胡某玲在未归还孙女士手机的情况下呼叫法警把孙女士赶出法庭,幸好法警没有完全配合审判长胡某玲,最终在公建物业代理律师的周旋下孙女士得以完成开庭程序。(证据需调取开庭的录音和视频)截止2024年7月20日对于公建物业提交给二审法院证据,法院均未要求重组业委会进行质证,反而是法官一直责令孙女士带电话录音的调查员去法院谈话,理由是法院不能确定录音的真实性,如果孙女士不带调查员去法院接受谈话,法院既以举证不能处理,后果有孙女士自负,法官即不提供也不说明她对录音质疑的理由和根据。对此孙女士深感法官在威逼她就范,质疑法官审理案件态度不公。理由是每个录音里都有接受调查人的电话号码,公建物业提交的证据是通话录音,不是证人证言,调查员既不是证人,也不是案件当事人,只是公建物业代理律师委托代为调查质证的工具人,112个通话里面调查员统一说的都是那么几句话清楚且干脆,众所周知,对于案件而言,调查员的作用仅为辅助搜集证据的工具人,其来源并不重要,重要的是:使用该工具人的人身份是否有权利对对方提供的证据进行调查质证?接受调查的人的身份和话是否真实?调查的结果是否能够反应出被上诉人在一审被法院认定合法并且胜诉的关键证据是否违法所得?而且法律并没有规定通话录音的各方当事人需本人亲自到法庭接受询问。公建物业已经提供了调查员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通话详单等,足以证明录音的真实性,更何况录音里的双方当事人的联系电话都已经提供给法院,法院真要核实录音的真实性完全可以直接联系两位录音的当事人进行电话核实。反观重组业委会提供的业主征询意见表,一审认定有解聘效力的关键性证据,仅有笔迹大同小异无法证明真伪的签字,一审法官也仅仅是电话核实签字,在电话核实签字时甚至都没有核实当事人的身份,更没有要求每个签字的当事人到庭接受询问以核实证据,法院在认定各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时应该采用相同的尺度和标准。法官对公建物业所提的要求都是重组业委会的代理人在微法院所提出的,但公建物业代理人和孙女士多次要求法官让重组业委会对公建物业提供的来自业主征询意见表的证据进行质证,法官根本不予理会,法官这执法态度的反差不得不让孙女士做出深思!经常听说某些执法人员想要制造冤案,通过谈话笔录作弊是最容易操作的,被谈话人明明说的是A谈话记录上被写成B,然后让被谈话的人签字确认,已经签字了就不得不承认,手段很卑鄙也够歹毒够黑,但是人家有权有势有证据想把老百姓怎么样就怎么样,老百姓能奈官何?唉……!(这段话纯属闲聊,不针对任何人和事,希望孙女士不要再遭遇此类迫害,她已经被害的够惨了!)退一万步讲,就算被某些人通过某些手段和权力否定了通话录音的真实性,那么业主征询意见表上提取的违法所得签字,(本文证据序号:2.3.4)201+135+14+2=352户,那么594户减去352户之后剩下仅为242户签字解聘,242户距离半数以上的527.5户还差285.5户,也就是说同意解聘公建物业的户数远远达不到1055户的半数527.5户的标准,重组业委会的作为纯属违法解聘是不争的事实。2024年7月22日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了否定公建物业提供的证据,再次枉法裁判。证明二审法院枉法裁判的理由如下:二审法院以李小苹和李小平一草字头之差,其他信息全部符合的情况下,推翻一审法院向的业主调查过于草率的录音,并且说李小苹并没有否认自己业主的身份,一审法院向李小苹调查的时间总计30秒钟,期间法院调查员只问李小苹知不知道和有没有签字,根本没有问李小苹是不是业主,李小苹说她还没回过神来,法院那边已经挂断电话,回答的话都是被诱导一样只能回答有或没有知道或不知道。业主征询意见表拆分所取得的201户先签字解聘,后又在公建物业的继续服务确认书中签字同意继续服务,形成自相矛盾的意见,一般来说此类签字的如同补充协议性质,法院判决以后者为准。另外14户重复签字,两户房号造假,135户非业主签字的证据,二审法院居然说这并非证据,仅是公建物业公司单方的统计,但公建物业代理律师和孙女士在微法院多次告知审判长胡某玲此证据的来源,一再要求法院让重组业委会对此证据进行质证,胡某玲一直对此视若无睹,尤其是非业主签字表决135户人数,签的不是业主的名字一百多户的也没有业主书面授权那部分,应当从总解聘人数中去掉。以上各例无论于法于理二审法院都是枉法裁判法官法明确规定:法官故意忽视、隐瞒、伪造、变造、故意损坏关键证据等行为将构成违法,需要承担法律责任。二审法院说对业主调查的录音存疑,实属无稽之谈,既然存疑为什么法院不电话联系录音里面的两个当事人询问?电话里面不是更能鉴别和录音里面的声音是否一样吗?调查员接受了律师事务所的授权委托,当然有资格代表律师向联系人进行调查,律师事务所即是法律服务单位也有调查质资。而且法律没有规定录音的当事人需要去法院接受询问。民法典第十条 【法律适用】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所谓没有表明身份纯属欲加之罪何患无辞。二审法官这刻意的逼迫公建物业带调查员去法院谈话,已经违背法律规定。二审法院在判决书里颠倒黑白,把孙女士遭遇侵权霸凌、栽赃污蔑、造谣抹黑、敲诈勒索等迫害时,必须保留证据以证清白和事实的举动,及公建物业代理律师授权委托调查员调查的:实事求是、不偏不倚的话术,污蔑为不当的违法的行为,还予以强烈谴责。而且,这些批判的说辞大致和重组业委会的代理律师污蔑孙女士的话如出一辙,胡某玲的立场是法官还是重组业委会的辩护人一目了然。(法官偏袒被告系徇私枉法罪, 徇私枉法罪涉及司法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时,故意违背法律或事实,对明知无罪的人进行不公正的追诉,或对明知有罪的人故意包庇不使其受到追诉。这种行为违反了司法公正的基本原则,损害了法律的公正性和公信力。在极端情况下,如果法官的偏袒行为足够严重,还可能构成滥用职权罪或其他相关罪名)5二审法院认为:业主不仅包括产权人,与产权人共同居住的家属也属于产权人范围。而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6条业主指房屋所有权人,及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第5条,明确指出业主系依法登记取得建筑物专有部分所有权的人 。业主的基本概念关系到本案最关键的事实:业委会解聘的效力,业主解聘人数是否达到了全体业主人数的二分之一。如果连家属都算做业主,那么香颂业主总人数降远远超过1055户,二审法官在统计解聘表决人数时把家属的投票都算上,而计算解聘人数占总业主人数的比例时,总业主人数这个基数却不算家属了, 对业主这个最基本的概念法官都敢扩大范围胡编乱造,这法官是赤裸裸的枉法裁判、德不配位!按理,二审法院职责是纠错的,一审法院违背事实枉法裁判一目了然,二审期间法官偏袒重组业委会行为明显过当,重组业委会围绕业主征询意见表、及其成立过程、解聘、招聘物业,整个程序违法,事实违法、涉恶,二审却依然维持原判,这再次枉法裁判即是对法律明目张胆的抹黑!法院作为维护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屏障,起着保护公民权利和制裁违法犯罪活动中的核心作用。但,就孙女士的遭遇直接喷射出温州法院腐败的面目有多丑恶,一张枉法裁判的判决书可能把一个家庭推入万劫不复、还可能逼死人命。不知道这样是不是就算温州法院的公平公正了?拷问温州法院:贵院对于国家法律的公信力是否支持的?法院的口号及立场是什么,贵院的法官权大还是法大?枉法裁判的法官该怎么处置?4.法院的职责是不是要响应国家的基本法维护公平正义,以事实为依据的原则对案件进行公正的判决?其他案件暂且不提,就孙女士此案贵院做到公平公正了吗?5.贵院的法官凭什么这样有恃无恐的公然对抗司法公正?法官的司法豁免权和自由裁量权是用来的维护正义的不是用来为虎作伥的。6.贵院的职责到底是惩恶扬善还是有牌照的黑恶势力的保护伞?孙女士事件只是当今社会现象的一个小缩影,了解真相后确实让人意难平!保家卫国打击黑恶势力保护伞,每一个老百姓都有权利参与监督、揭发。后续发展小编将继续跟踪报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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