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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25日上午,浙江高院召开第十次毒品犯罪审判工作新闻发布会,围绕“防范青少年药物滥用”主题,专门介绍浙江法院2021年以来审理麻精药品、“笑气”等犯罪案件情况,并发布十大典型案例。其中,瑞安法院两个案例入选。
甘某某妨害药品管理、胡某某等人贩卖毒品案——在麻精药品依托咪酯列管前贩卖的,构成妨害药品管理罪;列管后贩卖的,构成贩卖毒品罪
【基本案情】
被告人甘某某,男,1998年11月16日出生,曾因犯盗窃罪、聚众斗殴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被判刑。
被告人胡某某,男,2005年2月27日出生,曾因犯盗窃罪、敲诈勒索罪被判刑。
被告人方某某,男,2001年6月11日出生。
2023年9月22日,被告人甘某某为牟利,在未取得销售该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情况下,仍将两个含有依托咪酯的电子烟弹以1100元价格出售给洪某某(另案处理)。
2023年10月12日,被告人胡某某明知依托咪酯于2023年10月1日起被国家列入第二类精神药品目录,作为毒品列管,仍以900元的价格出售一个含有依托咪酯的电子烟弹给孔某某(未满18周岁,另案处理)。后被告人方某某从孔某某处以900元的价格购买该电子烟弹并以1130元贩卖,其让网约车司机从孔某某处拿取该电子烟弹再送交到其买家。同日,被告人胡某某又将一个含有依托咪酯的电子烟弹以900元的价格出售给戴某某(未满18周岁),胡某某将该电子烟弹交给徐某某(17周岁,另案处理),让徐某某通过打车软件叫车送给戴某某。
【裁判结果】
本案由瑞安市人民法院一审。
法院认为,被告人甘某某违反药品管理法规,非法销售依托咪酯,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其行为已构成妨害药品管理罪。被告人胡某某、方某某明知依托咪酯被列管后已经是毒品仍予以贩卖,其行为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胡某某有利用未成年人贩卖毒品和向未成年人贩卖毒品情节,甘某某系累犯,均应依法从重处罚。三被告人均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据此,以妨害药品管理罪判处被告人甘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以贩卖毒品罪分别判处被告人胡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判处被告人方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均并处罚金。
上述裁判已于2024年2月21日生效。
【案例警示】
依托咪酯为麻醉药品,医学上一般用于静脉全麻诱导或者麻醉辅助,属于麻醉类处方药,任何人不得通过不法途径获得。有些不法分子利用依托咪酯的麻醉效果,将其作为毒品替代品滥用,将依托咪酯添加到烟丝或者烟油中,制成香烟或者电子烟诱人吸食。长期滥用依托咪酯会造成意识和行为无法自主控制进而违法犯罪,并造成中枢神经、心血管和肝脏功能损伤甚至死亡。2023年10月1日起,我国将依托咪酯列入第二类精神药品目录,这意味着依托咪酯在法律上被视为一种毒品。无论在列管前还是列管后,非法贩卖依托咪酯都是犯罪。
李某某等人贩卖毒品案——药店经营者贩卖麻精药品给贩毒和吸毒人员,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刑事责任
【基本案情】
被告人李某某,女,1973年5月11日出生。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8年5月29日出生。
2020年以来,被告人李某某明知泰勒宁(成分羟考酮)系国家规定管制的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精神药品,仍通过经营的大药房多次以每盒31-37元价格从潘某(另案处理)等人处购入泰勒宁,再以每盒39元左右的价格出售给贩毒人员董某某(另案处理)及吸毒人员谢某某,共计贩卖90余次,收取毒资39000余元。
2019年12月以来,被告人王某某多次从董某某处获取泰勒宁后再贩卖给谢某某、许某某等吸毒人员,并从中收取部分泰勒宁供自己吸食。
【裁判结果】
本案由瑞安市人民法院一审。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王某某结伙多次贩卖毒品,构成贩卖毒品罪,情节严重,判处李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2000元;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上述判决已于2024年3月11日生效。
【案例警示】
近年来,药店经营人员非法贩卖麻精药品给贩毒人员、吸毒人员的现象仍有存在。相比于其他人,药店经营人员对麻精药品是否被列管、应当用于医疗目的等有明确认识。少数药店经营人员为牟利铤而走险,擅自将只能用于医疗用途的麻精药品非法兜售给吸毒、贩毒人员,触犯了我国刑法第355条的规定。法律规定,依法从事生产、运输、管理、使用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人员,向走私、贩卖毒品的犯罪分子或者以牟利为目的向吸食、注射毒品的人提供国家规定管制的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以贩卖毒品罪定罪处罚。本案被告人李某某经营两家药店,向贩毒人员销售、为牟利向吸毒人员销售麻精药品,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此案警示有资质经营麻精药品的人员,应当依法依规出售药物,严防麻精药品流入非法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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