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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顺县人民医院(泰顺县人民医院医共体)定点医药机构分解住院、挂床住院等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违法行为案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泰医保罚决字[2024] 第000002号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泰顺县人民医院(泰顺县人民医院医共体)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蓝某某执法部门泰顺县医疗保障局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4-06-11当事人泰顺县人民医院(泰顺县人民医院医共体)在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实施重复收费分解收费、串换项目收费、将不属于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医药费用纳入医疗保障基金结算等违规行为,造成医保基金损失,涉及医保基金支出 482046.5元,其中2021年5月1日后产生的医保基金违规支出为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464521.49元(《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管理条例》于2021年5月1日实施,故将2021年5月1日后的违规支出金额纳入罚款计算),违反了《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根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1.处以罚款人民币肆拾陆万肆仟伍佰贰拾壹元肆角玖分(¥464,521.4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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