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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顺县泗溪镇中心卫生院(泰顺县人民医院医共体泗溪分院)某医师同某参保人诱导他人冒名就医致医疗保障基金损失案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泰医保罚决字[2024] 第000001-2号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蔡某某执法部门泰顺县医疗保障局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4-05-21当事人蔡某某于2024年3月20日在浙江省泰顺县泗溪镇泗水中路27号将本人的医保卡交由他人冒名使用的行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为,违反了《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三十条的规定,根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暂停医疗费用联网结算3个月
泰顺县泗溪镇中心卫生院(泰顺县人民医院医共体泗溪分院)某医师同某参保人诱导他人冒名就医致医疗保障基金损失案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泰医保罚决字[2024] 第000001-1号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泰顺县泗溪镇中心卫生院(泰顺县人民医院医共体泗溪分院)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洪某某执法部门泰顺县医疗保障局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4-05-21泰顺县泗溪镇中心卫生院(泰顺县人民医院医共体泗溪分院)某医师于2024年3月20日在浙江省泰顺县泗溪镇泗水中路27号为某患者诊疗时诱导该患者冒用他人医保卡刷卡结算,共造成医保基金损失33.61元。,违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反了《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根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对泰顺县泗溪镇中心卫生院(泰顺县人民医院医共体泗溪分院)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1、责令该单位退回骗取医疗保险基金33.61元,并处以罚款67.22元;2、责令该单位暂停相关责任医师6个月涉及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的医药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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