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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阳一娱乐会所被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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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6-21 10:4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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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7月至2024年5月,当事人在平阳县鳌江镇兴隆街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当事人承认自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以来有收取9次包厢唱歌费用,每次88元,合计792元。

该场所的行为违反了《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外商投资的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规定。


根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由文化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取缔;公安部门在查处治安、刑事案件时,发现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应当依法予以取缔。”《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违反《条例》规定,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依照《条例》第四十一条采取责令关闭等方式予以取缔,有违法所得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予以没收;符合严重失信主体情形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认定并实施相应信用管理措施”规定。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系首次违规,无从重、从轻、减轻或免于行政处罚的情节。结合《温州市文化广电旅游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3年修订版)》文化类第29序号”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有违法所得的。责令关闭,没收违法所得。"


本机关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一,责令关闭;二,没收违法所得792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据平阳县政府非税收入缴款单或电子缴款单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平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平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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