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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恶!温州这家健身房“跑路”前还在“割韭菜”?法院判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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嫩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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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6-14 08:5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浙江
健身房开业前向消费者承诺配备的室内游泳池,竟然等到两年后关闭时还没建好,并且在跑路前不忘“割一波韭菜”……近日,瑞安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健身房服务合同纠纷案件,判决“套路营销,卷钱跑路”的健身房返还消费者预付费用。


家住瑞安的邱女士是一名健身爱好者,2021年她家小区附近新开了健身会所。销售人员向其宣称,隶属于1号健身房的2号健身房即将开业,配备有室内游泳池,会员卡可在两个健身房通用。看着宣传册上完备的设备和诱人的优惠,让邱女士很是心动,她毫不犹豫地办了卡,之后又陆续充值了1998元。没想到2号健身房开业多日后,承诺的游泳池却迟迟未能建好。


2023年5月23日,销售人员再次向邱女士大力推销,声称只需再交600元,她的会员卡就可以延长一年。面对如此大的优惠,邱女士再次心动了。


然而,在支付费用后不到十天2号健身房突然关闭,电话失联、店门紧锁。祸不单行的是,同年6月9日,1号健身房发布公告,声称因资金链断裂而关闭。


事后经查,早在2023年4月甚至更早之前,1号健身房就已经出现了资金困难,涉诉多起案件,已被法院列为被执行人。尽管如此,该健身房仍在跑路前进行疯狂低价营销,割了最后一波“韭菜”。无奈之下,邱女士将两家健身房告上法院,要求解除合同并退还未履行部分的费用2598元。


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支持起诉认为,原告邱女士作为消费者,系弱势群体,其起诉符合法定条件,对其提出的合理诉求应予以支持。


瑞安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结合两健身房经营者同为一人的事实,可以认定两健身房存在混同经营的情形,应共同承担相应法律责任。邱女士和健身房之间成立的服务合同主体合格,内容合法,依法受法律保护。健身房作为服务提供者,应当遵守合同约定,按照约定提供服务。如果健身房无法继续履行合同,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退还预付款项。本案中,健身房闭店应视为以自己行动明确表明不继续履行合同,原告游泳健身的合同目的已然无法实现。因此,原告有权要求解除合同,返还相关预付费用。


法官提醒:办卡有风险,预付需谨慎。广大消费者在进行预付消费时,一定要擦亮眼睛,谨慎对待低于市场活动价和短期课程包等优惠活动,并谨慎尽量签订书面协议并保留好相关证据。一旦遇到健身房闭店或经营者跑路的情况,消费者可以及时向相关部门投诉或向法院起诉,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健身房经营者也要诚信经营,遵守法律法规,尊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共同营造一个健康、有序的健身市场环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主合同解除后,担保人对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应当承担担保责任,但是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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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6-14 10:31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该判这些人重刑来自: Android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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