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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起
一大批新规将开始施行看看哪些将影响你我的生活↓
温州
6月1日起,这件事将收费!
日前,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牵头制定了《温州市区城镇非居民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实施方案》,进一步明确了非居民生活垃圾收费的计量方式、任务时间节点和具体实施等工作要求。2024年6月1日起开始试行收费,通过1年的试运行,属地主管部门、收费单位不断完善收费机制、流程,在2025年6月1日起形成稳定的收费体系。
温州将严管这些行为!
日前,市生态环境局等七部门联合印发《2024年度中高考等特殊时期噪声管理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将在2024年度中高考等特殊时期加强我市建成区内噪声管理。根据《通告》,2024年6月1日22时至6月10日6时、2024年6月16日22时至6月23日6时,除抢修、抢险施工作业外,相关部门要从严审批夜间(22时至次日凌晨6时)施工证明。
新修订!这项行为福利待遇提升!
为了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社会正气,鼓励公民见义勇为并保护其合法权益,规范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省级规定,市人民政府制定《温州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自2024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10年。
事关猪肉储备管理,温州发文!
为进一步规范市级猪肉储备管理,确保猪肉储备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和动用便捷,做到储得进、管得好、调得动、用得上,切实发挥应急保供作用,市粮食物资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共同修订了《温州市市级猪肉储备管理办法》,本办法自2024年6月1日起施行,并明确各县(市、区)可参照执行。
浙江
浙江修订办法,规范城市道路管理
《浙江省城市道路管理办法》将于2024年6月1日起施行。《办法》明确,市政设施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城市道路安全运行监测体系和风险排查制度。同时,应当编制城市道路结构严重受损和台风、暴雨、冰冻、暴雪等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城市道路养护、维修责任单位开展应急演练。☞点击查看详情
支持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浙江出台若干政策措施强化土地要素保障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印发《关于支持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强化土地要素保障若干政策措施》,将于2024年6月7日起施行。
政策措施主要有7项内容,包括规划空间保障、计划指标保障、土地供应保障、存量资源保障、增值化服务保障等。明确在符合用地类型和规模管控的前提下,对有特定选址要求的垃圾分类收集、中转贮存及再生资源回收等公用设施新增建设用地,允许在城镇开发边界外布局,并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严格实施监管。高水平建设海洋强省,浙江加快培育海洋新质生产力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出台的《关于印发加强自然资源要素保障促进海洋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将于2024年6月17日起施行。
《通知》提出,浙江将引导支持海洋经济重大项目在历史围填海区域布局集聚,相关认定指标系数适当下调修正,优先列入省重大产业项目库,并按有关规定,享受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奖励政策。有效保障和优化海水养殖发展空间,优化养殖用海申请审批程序,依法减免海域使用金。☞点击查看详情浙江压缩食品经营许可办理时限至7个工作日
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印发《浙江省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实施办法》,将于2024年6月30日起施行。
《实施办法》明确,将许可程序缩减为受理、审批(审核)、决定(发证)三个环节;将告知承诺事项许可流程压缩至受理(审核)、决定(发证)两个环节。可实现网上核验的信息均不重复提交,并将布局流程图、操作规范等材料模板嵌入系统申请端作为参考文本供申请人下载。将食品经营许可最长办理时限压缩至7个工作日,适用告知承诺的当场发证。浙江发布绿色生态城区评价标准
省建设厅发布《绿色生态城区评价标准》,自2024年6月1日起施行。
《评价标准》明确,绿色生态城区评价指标体系应包括区域布局、生态环境、绿色建筑、资源与碳排放、绿色交通、智慧化管理、产业与经济、人文等8类,每类指标分为控制项和评分项,评分项总分应为100分。绿色生态城区评价应按总得分确定为一星级、二星级、三星级3个等级。浙江出台办法,规范征地程序,保障建设项目征地工作依法实施
省自然资源厅印发《浙江省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编制与审核办法》,并将于2024年6月2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办法》明确,依据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一个完整的成片开发范围内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以及其他公益性用地的比例一般不低于40%,以工业项目为主的成片开发范围内公益性用地的比例原则上不得低于25%;城镇开发边界外乡村振兴、低效用地再开发试点地区低效用地再开发的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公益性用地比例按详细规划单元确定。
全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安全保障法》自6月1日起施行
为保障粮食有效供给,确保国家粮食安全,提高防范和抵御粮食安全风险能力,维护经济社会稳定和国家安全,《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安全保障法》自2024年6月1日起施行。
法律规定,禁止违规占用耕地绿化造林、挖湖造景等行为;禁止在国家批准的退耕还林还草计划外擅自扩大退耕范围;禁止故意毁坏在耕地上种植的粮食作物青苗等。《生态保护补偿条例》6月1日起实施
《生态保护补偿条例》公布,自2024年6月1日起施行。
《条例》提出,国家通过财政转移支付等方式,对开展重要生态环境要素保护以及在生态功能重要区域开展生态保护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补偿。对在生态功能特别重要区域开展地区间横向生态保护补偿的,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可以给予引导支持;对补偿机制建设取得显著成效的,国务院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可以在规划、资金、项目安排等方面给予适当支持。《国际邮轮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靠港补给的规定》6月1日起施行
《国际邮轮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靠港补给的规定》自2024年6月1日起施行。
《规定》明确保税油、岸电、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免税烟草制品等的分类管理措施要求,规定国际邮轮停靠港口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征求港口所在地城市人民政府意见的基础上,制定国际邮轮靠港补给常用低危物资清单,明确允许在本行政区域内港口补给与国际邮轮运营相关的常用低危物资种类和数量。财政部推出全新政府采购方式,6月1日起施行
财政部制定出台了《政府采购合作创新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自2024年6月1日起施行。在合作创新采购方式下,采购人可以邀请供应商合作研发,共担研发风险,并按研发合同约定的数量或者金额购买研发成功的创新产品。
《办法》明确,采购项目符合国家科技和相关产业发展规划,有利于落实国家重大战略目标任务,并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用合作创新采购方式采购:一是市场现有产品或者技术不能满足要求,需要进行技术突破的;二是以研发创新产品为基础,形成新范式或者新的解决方案,能够显著改善功能性能,明显提高绩效的;三是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6月1日起,启用新版专利证书!
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公告,决定修改专利证书。对于授权公告日在2024年6月1日之后(含当日)的专利,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发新版专利证书。
新版专利证书沿用A4规格竖排版式,优化调整著录事项布局。旧版、新版专利证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已颁发的旧版专利证书,国家知识产权局不提供更换新版专利证书服务。对于依据《专利审查指南》第五部分第九章1.2节的规定请求更换或更正专利证书的,6月1日(含当日)之后,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发新版专利证书。进一步优化贸易外汇业务管理
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优化贸易外汇业务管理的通知》,自2024年6月1日起实施。
《通知》主要包括三方面内容:一是优化外贸企业名录登记管理;二是便利企业跨境贸易外汇收支结算;三是清理整合货物贸易外汇管理规定。
5万元以下免公证!存款继承新规来了
金融监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发布了《关于优化已故存款人小额存款提取有关要求的通知》,自2024年6月1日起实施。
《通知》实施后,已故存款人小额存款简化提取的账户限额统一提高至5万元。考虑地区和机构差异,农村中小银行可以在2025年底前逐步提高限额至5万元。同时,将银行业金融机构黄金积存产品以及代理销售的国债、理财产品纳入简化提取范围。《通知》还对第一顺序继承人查询已故存款人账户交易明细以及提取丧葬费、抚恤金作出了规定。中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6月起有新变化
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印发《关于做好会计专业学位与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衔接有关工作的通知》,自2024年6月1日起施行。
关于中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与会计专业学位的衔接,《通知》提出,获得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境内会计硕士专业学位、会计博士专业学位的人员,报考中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可免试《财务管理》科目。关于会计硕士专业学位教育与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衔接,《通知》提出,具有中级及以上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会计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可以按照学校相关规定向学校申请免修《财务管理理论与实务》《管理会计理论与实务》等专业必修课程。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6月起向外籍人员开放
财政部发布通知,从2024年6月1日起,向在境内合法工作和居留的外籍人员开放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与境内考生实行统一的考试制度。符合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条件的外籍人员,按照就近方便原则报名。在中国境内有工作单位的,在其工作单位所在地报名;为境内学校在校学生的,在其学籍所在地报名;其他人员在其境内居住地报名。外籍人员在境外的会计从业经历,可计入从事会计工作年限。
新修订的《电力市场监管办法》6月1日起施行
新修订的《电力市场监管办法》公布,自2024年6月1日起施行。
本次修订优化调整监管内容,增加对售电企业、电力用户、储能企业、虚拟电厂、负荷聚合商的监管内容;明确对发电企业、电网企业、售电公司、电力用户、储能企业等与其他电力交易主体签订有关合同情况开展监管;增补对电网企业所属或者关联售电企业参与市场交易、代理购电情况的监管内容;依据《电力中长期交易基本规则》,提出对电力市场运营机构市场监控和风险防范要求。新版《行业标准管理办法》6月1日起施行
市场监管总局修订出台《行业标准管理办法》,于2024年6月1日起正式施行。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和亮点为:
- 着力健全行业标准协调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等新要求,在行业标准制定起草、组织实施等环节设置标准间协调配套规定,健全行业标准协调推进机制,构建协调配套、简化高效的行业标准管理体制。
- 重点防范利用行业标准限制竞争。《办法》明确规定,禁止利用行业标准设置奖励资格、许可认证、审批登记、评比达标等事项,禁止政府通过行业标准实施排除限制市场竞争,促进持续优化营商环境,释放经营主体活力。
- 系统构建行业标准监管制度。增加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自我监督、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抽查、通过投诉举报渠道进行社会监督等相关要求,完善行业标准管理的法律责任,构建系统全面、主体责任明确的行业标准监管制度。
- 促进行业标准依法公开。为营造标准化良好社会环境,推进行业标准依法公开,《办法》明确规定行业标准公开的主体责任,鼓励通过全国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公开行业标准文本,供公众查阅。
《保安服务管理体系 要求及使用指南》6月1日起实施
市场监管总局(国家标准委)批准发布了推荐性国家标准《保安服务管理体系 要求及使用指南》(GB/T 42765-2023),于2024年6月1日起实施。
该标准修改采用ISO标准《民营安保业务管理体系要求及实施指南》(ISO 18788:2015),规定了保安服务管理体系的基本要求,提供了风险管理的框架,以及保安服务组织环境、领导作用、策划、支持、运行、绩效评价及改进等管理体系建设的主要内容和要求。
《保安服务管理体系 要求及使用指南》首次建立了我国保安服务的管理体系,并为该行业提供了保安服务管理的基本框架和参考,通过采用先进化、系统化、科学化的管理技术和方法,提高安保从业组织的保安服务管理水平。《快递包装重金属与特定物质限量》强制性国家标准和《快递循环包装箱》推荐性国家标准发布,6月1日起实施
《快递包装重金属与特定物质限量》强制性国家标准和《快递循环包装箱》推荐性国家标准发布,于2024年6月1日起实施。
《快递包装重金属与特定物质限量》(GB 43352—2023)是首部关于快递包装的强制性国家标准。标准分别针对纸类、塑料类、纺织纤维类及复合材料类快递包装产品,提出了铅、汞、镉、铬等重金属总体限量要求和单独限量要求,规定了溶剂残留、双酚A、邻苯二甲酸酯等特定物质限量要求,并给出了试验方法、取样制备要求,为快递绿色包装的生产和检测提供技术依据。
《快递循环包装箱》国家标准(GB/T 43283—2023)明确了嵌套式、折叠式、组合式三种结构的快递循环包装箱;提出了树脂类、植物质类箱板的强度要求,以及整箱物理性能、尺寸和公差、环保等技术要求和试验方法;给出了快递循环包装箱循环次数、标签等建议,引导建立包装箱循环运营管理系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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