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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核意见未录入系统导致执行不力走访省信访局给予受理督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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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5-29 17:41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浙江
2024年5月27日,本人夏启瑞走访浙江省信访局,反映温州市人民政府(温政信核〔2022〕10号)《关于夏启瑞、董直松信访事项复核意见书》没有录入信访信息系统导致执行不力,要求将原件录入及督办。之后,省信访局短信告知已经受理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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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5-30 15:39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北京
走访省信访局,接访大厅的工作人员确认温州市人民政府(温政信核【2022】10号)《关于夏启瑞丶董直松信访事项复核意见书》没有录入信访信息系统,并说此事已经终结了,不能再访了,我现场表示认可,但认为复核意见至今执行不力,要求监督,工作人员说不用我监督,会自动监督的,我说我申请监督,然后工作人员按照我的诉求记录并将原件录入信访信息系统。随后手机收到受理登记的短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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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5-30 21:08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追究失职渎职人员责任!来自: Android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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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4-5-31 03:53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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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4-6-11 17:22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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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6-12 09:57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北京
主要诉求:
温州市人民政府(温政信核【2022】10号)《关于夏启瑞、董直松信访事项复核意见书》其原件录入信访信息系统及督办执行的信访事项其转交处理上其程序研判失误浙江省信访局督办不力要求国家信访局督办并追责。
事实与理由:


    有关温州市人民政府(温政信核【2022】10号)《关于夏启瑞、董直松信访事项复核意见书》其原件录入信访信息系统及督办执行的信访事项,事项编号:LF20240527001239,浙江省信访局受理登记交办到温州市信访局,温州市信访局交办下级处理。
     以上事实,其复核意见书系温州市人民政府本机关制作依据国家档案局《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第五条、第七条及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表9.13和《信访事项网上办理工作规程》等规定其录入信访信息系统的有权处理机关应该是温州市信访局,其被转下级处理,属于程序研判失误,造成累访反复访,浙江省信访局督办不力,涉及违反《信访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依据《信访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关于违反信访工作纪律暂行处分办法》等规定,应追究其责任及督办涉及信访事项的处理。
   信访工作法制化,众望此致!
                             夏启瑞
                          2024年6月11日
部分参考法规:
   国家档案局《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第五条 凡属机关归档范围的文件材料,必须按有关规定向本机关负责档案工作的部门移交,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任何个人不得据为己有或拒绝归档。
第七条 永久保管的文书档案主要包括:


(一)本机关制定的法规政策性文件材料;


(二)本机关召开重要会议、举办重大活动等形成的主要文件材料;


(三)本机关职能活动中形成的重要业务文件材料;
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表9.13 本机关处理人民来信来访的文件材料


9.13.1 有领导重要批示和处理结果的 永久
附上附件:走访浙江省信访局受理登记LF20240527001239信访件的投诉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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