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刚刚,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集中通报上海、浙江、江西典型案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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嫩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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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5-17 12:2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浙江
第三轮第二批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系列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统筹开展流域督察和省域督察,既关注长江经济带流域性整体性问题,以及生态环境共性问题,也找准各省(市)突出问题。各督察组深入一线、深入现场,查实了一批突出生态环境问题,核实了一批不作为、慢作为,不担当、不碰硬,甚至敷衍应对、弄虚作假等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为发挥警示作用,切实推动问题整改,现对第一批7个典型案例进行集中公开通报。
1、上海市一些地方林地损毁问题仍然多发
2024年5月,中央第一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督察上海市发现,上海市林地保护工作存在短板漏洞,非法毁林问题突出。
一、基本情况


  森林是生态空间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对森林特别是公益林的保护尤为重要。上海市林业用地十分有限,以发挥生态效益为主导功能的公益林仅有162万亩。
二、主要问题


  一是违法毁林问题突出。督察发现,上海市一些地方森林资源监管缺失,市林业主管部门未将公益林全部纳入监管范围,18.6万亩公益林长期游离于监管之外,林地占用、林木采挖采伐均存在失控情形。督察组抽查宝山、闵行两区29处林地,发现21处存在非法毁林问题,其中15处涉及公益林,2020年以来共毁坏公益林面积达757亩。


  森林法规定,禁止毁坏林木和林地,禁止向林地排放可能造成污染的清淤底泥、尾矿、矿渣等。2020年12月至2021年1月,宝山区罗泾镇生态公益林管护示范区内85亩公益林被非法毁坏并倾倒渣土10.6万立方米,林地种植条件被严重破坏。根据宝山区出具的土壤分析报告,相关区域土壤入渗率很低,采集的16个样品入渗率大多数不符合《绿化种植土壤》最低标准要求,深层土壤几乎不具备渗水能力。对此,宝山区绿化市容局一直未予查处。督察组暗查发现,该区域2021年补种的苗木已大量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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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1  2024年4月19日,督察组暗查发现,宝山区罗泾镇生态公益林管护示范区内85亩公益林损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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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图2  2024年4月19日,督察组暗查发现,宝山区罗泾镇生态公益林管护示范区内2021年补种的苗木已大量死亡

  森林法规定,公益林除抚育、更新和低质低效林改造外,不得采伐。宝山区罗店镇四方村59.4亩林地被划为公益林后,罗店镇不但未依法保护,反而将其对外承包经营,期间随意采挖、销售树木,2022年以来共损毁公益林34.6亩。宝山区绿化市容局一直未将该公益林纳入监管,督察组询问时竟不知道此林地为公益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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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图3  2024年5月7日,督察组现场督察使用无人机拍摄,宝山区罗店镇四方村公益林34.6亩损毁

  2020年10月,闵行区紫竹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黄浦江北侧1万余棵林木未经批准被擅自采挖,损毁公益林面积达164亩。2020年以来,闵行区梅陇镇曹中村119亩公益林也因违法采挖销售林木被严重损毁。


  二是林地占补平衡不严不实。上海市2017年2月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森林资源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要求,占用林地必须“占一补一、占补平衡”。2020年,泰华培训中心有限公司建设宝岛森林(衡山)酒店占用东平国家森林公园公益林林地10.3亩,市林业主管部门在同意酒店项目占用林地的行政许可中要求泰华公司补建林地,并明确指定了补建地块。督察发现,泰华公司未按要求在指定的地块上补建林地,而是违规将现状林地的林木采伐后实施补种,不仅未落实占补平衡要求,反而造成了新的林木破坏。2021年1月和7月,崇明区和上海市两级绿化市容局先后对林地占补平衡落实情况开展核查,均未指出补建位置不符、违规占用林地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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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图4  督察组查询卫星影像显示,实际补种区域2019年就为林地

  三是森林资源统计数据失真。抽查发现,宝山区将4块共46.1亩已无树木的林地纳入森林资源统计。其中,罗泾镇生态公益林管护示范区中被毁的9.3亩香樟树林地,原有香樟树2021年已被毁坏殆尽,补种的桂花树苗绝大部分枯死并未成林,但2023年仍被纳入森林资源统计。此外,2021年闵行区有112亩森林资源被重复统计。


  督察还发现,为应对上海市新增森林面积指标考核,市林业主管部门将部分已成林地填报为未成林地,再逐年改为已成林地,变存量为增量。仅2021年,全市通过此种方式新增森林面积达3.5万亩,实为虚增。
三、原因分析


  上海市有关部门和部分地区对森林资源保护的重要性认识不够,措施不力,作风不实,监管不严,林长制等相关制度流于形式,责任制不落实,致使问题多发并长期存在。


  督察组将进一步调查核实有关情况,并按要求做好后续督察工作。


2、浙江省温州市海洋生态保护不力 违法违规问题时有发生

2024年5月,中央第二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督察浙江省发现,温州市海洋生态保护不力,在红树林保护、用海用岛、海洋特别保护区保护等方面违法违规问题依然存在。一、基本情况


  温州是海洋资源大市,拥有多样化的海岸景观和海洋资源,是我国红树林人工种植的最北端区域。保护好海洋生态环境,构建起海洋生态安全屏障,对全省至关重要。二、主要问题

  一是违规占用红树林地。2020年8月,国家有关部门印发《红树林保护修复专项行动计划(2020—2025年)》明确,对现有红树林实施全面保护,除国家重大项目外,禁止占用红树林地;确需占用的,应开展不可避让性论证,按规定报批。
  督察发现,2021年12月,温州瑞安市在飞云江入海口连片成丛的红树林地,违规审批环城河东排闸泵工程。该工程于2022年5月动工建设,目前已基本竣工,共计占用红树林地4.9亩,破坏红树林6500余株,对红树林生态系统稳定性和完整性均造成破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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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图1  2024年5月10日,督察组现场督察发现,瑞安市环城河东排闸泵工程违规占用红树林地4.9亩
  平阳县海维实业有限公司1000吨级油品化工码头用海手续于2020年7月通过审批,其中部分海域位于鳌江入海口红树林地。项目审批以来未开工建设,在国家有关部门要求对现有红树林实施全面保护后,平阳县既未优化调整项目选址,也未开展不可避让性论证,码头项目于2023年6月动工,已破坏红树林1900余株。2021年8月,平阳县在鳌江入海口红树林地违规审批鳌江港口开发有限公司码头用海手续,该码头已完成建设,共计破坏红树林700余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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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图2  2024年5月10日,督察组现场督察发现,平阳县海维实业有限公司码头建设破坏红树林1900余株

  此外,温州乐清市西门岛国家级海洋特别保护区红树林重点保护区内现存600余亩历史遗留围塘养殖,未按《西门岛国家级海洋特别保护区总体规划(2012—2030年)》要求退出。
  二是违法违规用海用岛时有发生。海岛保护法规定,未经批准利用的无居民海岛,禁止进行生产建设等活动。督察发现,2022年8月,温州龙港市新城产业集聚区未经批准,违法占用无居民海岛琵琶山岛建设两条废水排海管道,违法用岛和用海面积分别为34.7亩、15.3亩,对无居民海岛原生生态环境造成破坏。现场督察发现,其中一条排海管道主要用于输送集聚区内印染园区、电镀电雕园区和临港污水处理厂处理后的废水,日排水量近2万吨,2024年4月监测结果显示,管道内废水化学需氧量浓度高达372毫克/升,超标排放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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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图3  2022年8月,龙港市无居民海岛琵琶山岛违规开发建设废水排海管道

  2019年以来,浙江重山实业有限公司在温州洞头区青山岛建设旅游度假项目过程中,未经审批违法占用海域14亩,持续时间达4年之久,其中填海12.26亩用于建设临时工程平台和交通道路。洞头区对企业长期违法行为查处不到位,仅对其中用于建设放生台的0.9亩违法用海予以查处。2024年4月,洞头区对违法用海设施进行紧急拆除,但工程建设破坏的自然岸线已无法恢复。现场督察发现,临时工程平台和交通道路共计破坏基岩岸线500余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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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图4  2024年5月11日,督察组现场督察发现,洞头区青山岛基岩岸线因违法填海被破坏
  三是海洋特别保护区保护不到位。温州乐清市西门岛国家级海洋特别保护区是浙江首个国家级海洋特别保护区,2022年9月,整体划入海洋生态保护红线。
  国家有关部门批复的《西门岛国家级海洋特别保护区总体规划(2012—2030年)》明确,保护区实施功能分区管理,其中生态与资源恢复区内禁止实施改变区内自然生态条件的生产活动。督察发现,2021年9月至2022年12月,该保护区生态与资源恢复区内部分滩涂海域未经审批,违规用于围塘养殖,占用海域面积合计1121亩,严重改变滩涂海域现状。
  此外,乐清市乐清湾西门港内以填海方式违规建有连接西门岛和白沙岛的道路,道路两侧海域被完全阻隔,基本丧失海水交换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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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图5  2024年5月10日,督察组现场督察发现,乐清市西门岛和白沙岛连通道路阻断海水交换
三、原因分析

  温州市对海洋生态保护的重要性认识不足,相关县(市、区)和有关部门发展理念存在偏差,履行海洋生态保护职责不到位,统筹经济发展和海洋生态环境保护不够。
  督察组将进一步调查核实有关情况,并按要求做好后续督察工作。
3、江西省鄱阳湖保护修复不力 生态环境问题多发2024年5月,中央第三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督察江西省发现,鄱阳湖非法矮围整治流于形式,重点水域禁捕和水生生物保护落实不到位,农业面源污染问题突出。
一、基本情况


  鄱阳湖是我国第一大淡水湖,对于调节长江水位、保护生物多样性和维持区域生态平衡起着重要作用。加强鄱阳湖保护修复,是推进长江大保护和江西高质量发展的必然要求。
二、主要问题

  一是非法矮围整治流于形式。鄱阳湖存在大量人为筑圩拦汊的矮围,影响湖区水质,阻断河湖水系连通。2020年8月,国家有关部门要求开展长江流域非法矮围专项整治,对重点水域内非法设置的用于捕捞、养殖的矮围开展清理取缔,做到全面排查、应清尽清。但是江西省有关部门在执行过程中只是由各地自行排查逐级汇总,当时排查出鄱阳湖应整治非法矮围40个,并已上报完成整改。2024年4月督察组暗查后,地方再次排查,初步发现用于养殖的非法矮围又有44个。督察发现,九江都昌县在南矶湿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有数万亩非法矮围,没有彻底清理整治。南昌县大沙坊矮围面积达4万亩,圩堤没有拆除,水体严重污染,为劣Ⅴ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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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图1  2024年4月9日,督察组暗查发现,九江都昌县在南矶湿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有数万亩非法矮围

  上饶鄱阳县珠北圩、群力圩是两个面积均超过1万亩的矮围,一直存在非法养殖问题。清理整治时,珠北圩圩堤上仅开了不到100米长的浅豁口,督察组暗查发现豁口上正在建设拦鱼铁网,矮围内还非法填湖建设码头。督察组暗查时,面积约2000亩的鄱阳县朗埠圩正在外排养殖尾水,监测结果显示水质为劣Ⅴ类。已经整治销号的九江共青城市红星圩内依然有养殖行为,还投粪用于肥水。


  水法明确规定,禁止围湖造地。2021年11月,国家有关部门关于加强长江经济带重要湖泊保护和治理的指导意见中明确,禁止围湖造地,有序实施退地退圩还湖。由于非法矮围整治不到位,围湖造地屡禁不止。2021年,上饶余干县将塘背圩内857亩湖泊水面疏干、填土后变为农田。南昌县磨盘洲矮围应退田还湖,但圩堤被重新封堵,矮围内2500亩湖泊滩涂变为农田。


  二是禁捕和江豚保护不力。重点水域禁捕要求落实不到位。2019年江西省主管部门明确鄱阳湖禁捕范围为湖体水线及五河干流入湖口以内水域,但是2021年4月公告的拐点坐标中,部分矮围集中区域未划入禁捕范围。九江庐山市湖区特别是长湖圩内,有盗鱼团伙用拉网、电鱼等方式非法捕捞。九江都昌县鄱阳湖长江江豚省级自然保护区老爷庙附近有人用抛网进行捕鱼。2022年至2023年,鄱阳湖内发现有5头江豚死于渔网和鱼线缠绕。


  九江港星子港区沙山作业区综合码头建设现场距鄱阳湖长江江豚省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仅2.7公里,施工应避开3月至6月鱼类繁殖期。2024年3月督察组暗查发现,该工程正在违规进行疏浚作业,疏浚产生的泥沙将部分岸边水域吹填成陆地。3月22日和24日,疏浚船只两次发生漏油事故,建设单位江西省港口集团既未报告也未采取应急处置措施,放任油污污染周边湖面,暗查时发现一头小江豚被困油污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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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图2  2024年3月24日,督察组暗查发现,违规疏浚船只发生漏油事故,一头小江豚被困油污区域

  三是农业面源污染问题突出。近年来鄱阳湖总磷浓度一直未达到湖库Ⅲ类水标准。2023年,湖区18个国控断面中仅5个总磷浓度达标;9个断面总磷浓度同比不降反升,最高上升39.6%。滨湖地区化肥、农药施用量大,但减量化工作不严不实。抽查发现,统计部门统计的南昌县幽兰镇氮肥、钾肥施用量均为零,农业农村部门数据显示仍在施用;南昌市经开区樵舍镇近年来因城市开发已征收耕地约3000亩,但2023年化肥施用量比2021年不降反升。在南昌县、永修县,湖区围垦的农田田埂上随处可见废弃农药包装,监测结果显示,农田沟渠水总磷浓度超湖库Ⅲ类水标准3倍至13倍。湖区还普遍存在违反《鄱阳湖生态经济区环境保护条例》中封洲禁牧规定在洲滩湿地进行畜牧养殖问题,洲滩粪便成堆、污水横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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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图3  2024年4月29日,督察组暗查发现,南昌县湖区围垦的农田田埂上随处可见废弃农药包装三、原因分析

  江西省有关部门和南昌、九江、上饶沿湖三市对“要把修复长江生态环境摆在压倒性位置”的重要意义认识不到位,对生态文明建设重视不够,监管缺位、工作不力,攻坚克难力度不足,导致鄱阳湖保护修复中的相关问题长期存在。


  督察组将进一步调查核实有关情况,并按要求做好后续督察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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