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曝光!温州一知名医院被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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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15 12:4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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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龙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近日发布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3年第五十七期),信息显示,根据温州海关综合技术服务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编号WZA23031989,涉及温州王侨骨伤医院一批次食品抽检不合格。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1、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名称:温州王侨骨伤医院(普通合伙)。
2、食品名称:番茄。
3、食品生产日期/批号:2023-10-07。
4、检验类别:食品安全监督抽检。
5、不合格项目:镉(以Cd计)。
6、核查处置情况:当事人在其经营场所内经营不合格食品,其行为已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构成经营不合格食品的违法事实。鉴于当事人违法经营额较小,未造成严重社会危害后果,并能配合执法部门调查案情,根据《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本局决定依法予以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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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处罚如下:没收违法所得0.45元,并处以罚款5000元,上缴财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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