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经林业部门审核同意
擅自改变林地用途
是破坏生态环境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
近日,浙江政务服务网通报的行政处罚信息显示,温州市洞头全域旅游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因未经林业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行为,被温州洞头区综合执法局(城管局)依法处于植被恢复费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2倍的罚款,即人民币壹拾伍万陆仟捌佰肆拾肆元整(¥156844.00)。
浙江政务服务网
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主要违法事实:
当事人于2021年11月份开始在浙江省温州市洞头区东屏街道东岙顶村大沙岙景区山上实施了未经林业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行为。
行政处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需按照处罚决定书列明的缴款方式择一缴纳。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同时参照《浙江省主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标准》序号第6项“擅自改变公益林林地用途面积在2.5亩以上5亩以下,或者商品林林地用途面积在5亩以上10亩以下的,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处罚结果:
1、植被恢复费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2倍的罚款,即人民币壹拾伍万陆仟捌佰肆拾肆元整(¥156844.00)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温州市洞头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作出行政处罚日期:2023年12月18日
据公开资料显示,温州市洞头全域旅游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成立于2019年04月30日,注册地位于浙江省温州市洞头区北岙街道望海路103弄32号三楼。
从爱企查小编看到,温州市洞头全域旅游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的股东信息为温州市洞头旅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持股比例100%。
此外政务网信息显示,小编发现这家温州市洞头旅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也曾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被查两次。
2020年8月份,当事人未经审批,在洞头区北岙街道海霞村有破坏林地的行为。温州洞头区综合执法局城管局对当事人处植被恢复费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3倍的罚款,即处罚款人民币伍拾壹万贰仟肆佰陆拾元整(¥512460.00)
2021年3月初,当事人未经审批,在洞头区东屏街道金岙村山上有破坏林地的行为。温州洞头区综合执法局城管局对当事人处罚款人民币玖仟叁佰叁拾玖元整(¥9339.00)。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矿藏勘查、开采以及其他各类工程建设,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确需占用林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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