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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发生惨剧!徐某抢救无效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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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12-16 17:5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浙江





近日,据浙江政务服务网通报:温州宏瑾建筑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因对龙湾永兴温州湾新能源科技产业园A-05a地块建设项目,发生“6·4”一般车辆伤害事故负有责任而被行政处罚。该事故造成1死1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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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据龙湾区人民政府网通报该起事故调查报告:


2023年6月4日下午,位于温州湾新能源科技产业园A-05a地块建设项目施工工地发生一起一般车辆伤害生产安全事故,事故造成1人死亡,1人受伤。



接到事故报告后,区有关部门高度重视,并到现场指挥救援工作,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浙江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10号)及《龙湾区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程序》(温龙政办发〔2009〕37号)的规定,区应急管理局牵头成立龙湾永兴温州湾新能源科技产业园A-05a地块建设项目“6·4”一般车辆伤害事故调查组(调查成员组名单附后),并邀请区检察院派员参加,同时聘请有关机构和专家对事故车辆载重、死亡原因等进行技术分析鉴定。



事故调查组坚持“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调阅资料、人员询问、调查取证、技术鉴定等,查明事故经过、发生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认定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以及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经调查认定,龙湾永兴温州湾新能源科技产业园A-05a地块建设项目“6·4”一般车辆伤害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工程概况



该建设工程名称:****温州新能源制造基地A-05a地块建设项目,工程地点:温州湾新能源科技产业园A-05a地块,项目发包方(建设单位):****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承包方(施工单位):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监理方(监理单位):正展建设管理集团有限公司。2023年4月9日发包方****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承包范围:厂区基建建设(包括厂区厂房、立体库、变电站、锅炉房、门卫等)工程,合同签约暂定价款:陆亿元整,用地面积约377589㎡,建筑面积约680921㎡,其中地上面积约674121㎡,地下建筑面积约6800㎡,总工期300日历天。2022年12月26日发包方****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申领****温州新能源制造基地A-05a地块建设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字第330371202200050号。2023年4月11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编号:330303202304110101)。该工程目前处于筹备阶段,未成立工程建设项目部,2023年4月10日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某授权肖某某担任该项目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



该项目于2023年4月中旬进场“三通一平”施工,2023年5月10日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甲方)与温州宏瑾建筑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乙方)签订《****温州新能源制造基地A-05a地块建设项目地材物资采购合同》,采购碎石、砖渣、宕渣等物资,由乙方组织专用的运输工具将货物运至甲方指定地点并负责卸车。双方已签订《安全生产协议书》,明确甲乙双方安全责任、权利和义务,其中:乙方应认真履行共同约定的内容,接受甲方的监督、检查工作;进入施工现场作业要有专人在现场履行管理职责,并对未认真履行职责的后果负责;对本单位员工进行安全三级教育,进行安全技术交底,交底报甲方备案等。



由于项目处于前期基础工作阶段,工程未正式开工建设,监理工作尚正式开始。



(二)地材物资供应及运输情况



1.温州宏瑾建筑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系地材物资供应方,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法定代表人:陈波,成立日期:2019年7月9日,注册资本:贰佰万元整,经营范围:建筑劳务分包;道路货物运输;建筑渣土、城市生活垃圾清扫、运输等,住所:温州市龙湾区永中街道永中西路1158号温州金属大厦1209室南首,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3MA2AURPP08。



2.温州弘德运输有限公司,系地材物资运输方。2023年6月4日温州弘德运输有限公司通过他人介绍取得温州宏瑾建筑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供应****温州新能源制造基地A-05a地块建设项目施工工地地材物资运输业务,由温州弘德运输有限公司安排人员、车辆至位于龙湾区富春江路道尔顿小学旁一幢拆迁房屋后(无具体门牌)运输建筑垃圾(渣土)。2023年6月4日下午温州弘德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联系其老乡王某运输渣土,王某即安排货车驾驶员韦某驾车前往龙湾富春江路装载渣土,韦某按王某要求在龙湾富春江路装载渣土后运输至龙湾永兴温州湾新能源科技产业园****温州新能源制造基地A-05a地块建设项目工地。



3.自然人王某,男,身份证号:**************3674,安徽省宿州市泗县人,系涉事故货车实际所有人和实际经营者,将该车挂靠苍南博弘渣土运输有限公司经营,涉事故货车号牌:浙CD0666,车辆类型:重型自卸货车,车辆登记所有人:苍南博弘渣土运输有限公司,使用性质:货运,品牌型号:陕汽牌SX33105C486B,注册日期:2019年4月4日,发证日期:2019年9月18日,检验有效期至2024年04月。总质量:31000Kg,核定载质量:15370KG㎏。浙CD0666重型自卸货车道路运输证:浙交运管货字330327108602号,经营许可证号:330327102639,经营范围:货运:普通货运,吨(座)位:31000kg,车辆审验有效期:2023年4月至2024年4月。



4.自然人韦某,男,身份证号:**************3256,贵州省麻江县人,系涉事故货车驾驶员,持有准驾车型B2驾驶证,有效期:2020年8月8日至2030年8月8日,证号:**************3256,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证号:**************3256,有效期至2025年03月27日。



5.苍南博弘渣土运输有限公司,系涉事故货车登记所有人,但不参与涉事故车辆日常经营活动,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法定代表人:陈维成,成立日期:2018年07月17日,注册资本:壹仟万元整,住所:浙江省温州市苍南县灵溪镇玉兰花园16幢112室,经营范围:普通货运、渣土、石子沙运输(凭有效许可证经营)等,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27MA2CQHBT7R。苍南博弘渣土运输有限公司持有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浙交运管许可温字330327102639号,证件有效期:至2032年07月19日,经营范围:货运:普通货运。



(三)发生事故车辆载重认定情况



2023年6月5日,事故调查组委托地磅设备生产安装单位江苏宇帆称重设备有限公司对2023年6月4日****温州新能源制造基地A-05a地块建设项目智能地磅称重系统监控数据进行调取并出具证明。6月19日江苏宇帆称重设备有限公司出具证明:浙CD0666重型自卸货车2023年6月4日16时22分重车过磅重量为74.72t。



(四)事故发生单位安全管理情况



1.温州宏瑾建筑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已制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已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但未定期开展演练,部分人员上岗前未经安全教育培训、无安全技术交底记录,未履行《安全生产协议》约定报甲方备案,施工现场卸货作业安全管理不到位,未派人对施工现场运输渣土车辆超载、违规卸货的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2.温州弘德运输有限公司对施工现场卸货作业安全管理不到位,卸货作业场所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措施不到位,未开展现场安全风险辨识,指挥重型货车在软路基卸货作业,且未对施工现场运输渣土车辆超载的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3.自然人王某,作为浙CD0666重型自卸货车实际所有人和实际经营者,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对雇佣的货车驾驶员韦某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对货车超载行为未进行管理。



4.苍南博弘渣土运输有限公司已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道路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考核合格持证上岗,已制定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驾驶员安全操作规程和岗位职责,已落实驾驶员岗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已开展车辆安全安全管理监督检查,已制定道路运输企业“三防”应急预案并开展演练。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救援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3年6月4日16时许,韦某某驾驶牌号浙CD0666重型自卸货车运载渣土到达温州湾新能源科技产业园****温州新能源制造基地A-05a地块建设项目工地。16时22分许,韦某某将货车倒至地磅上过磅后,由现场人员李某指挥,第一次将货车倒进软路基约3米许即倒不进去,李某指挥韦某某将货车驶至水泥硬路基上等候,随后李某指挥附近一名挖掘机司机驾驶挖掘机把软路基平整并用挖斗压实后,李某第二次指挥韦某某往临时施工便道软路基倒车,货车倒进软路基2米许时,车厢后轮陷入渣土软路基,李亚指挥韦某某卸下约半车渣土后,韦某某驾驶货车又往前驶至水泥硬路基上等候,李某再次指挥挖掘机司机驾驶挖掘机用挖斗把倒下渣土填平整压实。16时30分许,李某第三次指挥韦某某往临时施工便道软路基倒车,货车倒至工地地磅房旁停车后,李某站在货车左后方指挥韦某某将货车后车厢剩余的约半车渣土进行卸货,韦某某操作货车将车厢前端向上顶升,当货车车厢前端上升接近最高处时,货车左边后车轮突然陷入临时施工便道软路基内,货车重心失衡向左侧翻,车厢顶升部分压塌地磅房,导致在地磅房内的2名工作人员被埋压,驾驶员韦某某被3名闻讯赶来的工地工人打开货车驾驶室门救出,现场指挥人员李某立即拨打120急救电话报警求助。施工项目负责人肖某某闻讯赶到现场后,立即调集4台挖掘机开展自救,随后区消防救援大队、区公安分局、温州湾新区建设局、区应急管理局和120急救中心等职能部门人员到达事故现场组织开展救援,18时45分,被埋压在地磅房内的金海瑞被救援人员救出送医后脱离生命危险,18时48分徐某被救出送医后经抢救无效于当日21时40分死亡。经温州市龙湾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死者徐某系躯干遭重物大面积撞击和挤压致胸腹腔多脏器破裂死亡。”



(二)事故现场情况



事发地点位于温州湾新能源科技产业园****温州新能源制造基地A-05a地块建设筹备项目部南侧,距空港大道约100米(如下图),临时施工便道软路基长9.7m,高80cm,因抢救被埋受伤人员,地磅房已被拆解。事故现场停放着浙CD0666牌号重型自卸货车,事故发生后,该货车车厢压住地磅房约3分之2面积,为抢救被埋受伤人员过程中货车被吊车吊离原位置,现该货车距地磅房4.8m,车厢长8.6m,车厢挡板高1.5m,左后轮胎直径1.1m,埋入渣土深度48cm,露出渣土部分62cm。现场地磅房内的智能地磅称重设备已损坏,现场提取智能地磅称重系统主机1台。



(三)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该起事故造成1人死亡,1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约173.498万元。

1.人员伤亡情况

(1)姓名:徐某,性别:男,籍贯:重庆市垫江县,身份证号:**************4357,系过磅员,死亡。

(2)姓名:金某,性别:男,籍贯:温州市龙湾区,身份证号:**************3037,系过磅、开票员,受伤。



2.直接经济损失

根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GB6721-1986)》等标准和规定统计,该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173.498万元。主要为死者一次性死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伤者住院治疗费等费用计173.498万元。



(四)事故现场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



1.事故现场应急处置

龙湾区应急联动指挥中心16时33分接到报警,16时38分区公安分局民警到达事故现场,16时58分区消防救援人员到达事故现场,并立即开展救援工作。17时03分许公安、应急、120医务人员、住建、属地街道等相关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及相关工作人员到达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救援和善后处置工作。18时45分被埋人员被救出,送往温州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龙湾院区救治,18时48分被压人员被救出,被送往中国人民解放军联勤保障部队第九〇六医院温州医疗区抢救,当日21时40分抢救无效死亡。



2.现场应急处置评估

该起事故发生后,应急响应启动及时,信息接收、流转与报送畅通,区公安、应急、医院120等相关职能部门协调联动密切,处置迅速;应急救援指挥得当,调动有序,应急处置科学、规范,区、街两级党委、政府统一指挥、统一调度和全面统筹责任落实到位,争取第一时间快速有效处置,现场处置得当,杜绝次生事故发生。



三、事故原因分析


1.货车驾驶员韦某某,驾驶浙CD0666牌号重型自卸货车过磅重量为74.72t,超出该车核定载质量约43.72t,在临时施工便道软路基上卸货作业倾倒渣土,软路基承受不住货车重量,左后轮陷入软路基内,货车重心倾斜发生侧翻,压塌旁边的地磅房,导致1人死亡,1人受伤,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之一。



2.温州弘德运输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李某卸货作业现场指挥不当,指挥重型货车在临时施工便道软路基进行卸货作业,对涉事故重型货车超载、违章卸货作业管理不到位,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之一。



四、有关责任单位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有关责任单位及人员



1.温州弘德运输有限公司对施工现场卸货作业安全管理不到位,卸货作业场所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措施不到位,未开展现场安全风险辨识,且未对施工现场运输渣土车辆超载的行为进行监督、管理,是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之一。



2.自然人王某作为浙CD0666重型自卸货车实际所有人和实际经营者,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对雇佣的货车驾驶员韦某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对货车超载行为未进行管理和制止,是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之一。



3.温州宏瑾建筑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履行地材物资分供方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不到位,未定期开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部分人员上岗前未经安全教育培训、安全技术交底,并未按《安全生产协议书》约定报甲方备案,施工现场卸货作业安全管理不到位,未派人对到施工现场管理,对运输渣土车辆超载行为进行监督、管理不到位,也是导致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之一。



(二)新区建设局(区住建局)



新区建设局(区住建局)履行行业监管工作主动性不强,在施工许可证颁发后未积极督促涉事企业切实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未有效化解施工现场安全事故风险。



五、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建议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人员



1.韦某某,对事故负有直接责任,建议区公安分局对其违法行为进行立案侦查。

2.李某,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建议区公安分局对其违法行为进行立案侦查。



(二)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行政处罚建议



1.温州弘德运输有限公司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建议温州市龙湾区应急管理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对温州弘德运输有限公司予以行政处罚。



2.王某,系浙CD0666重型自卸货车实际所有人和实际经营者,对事故发生负有次要责任,建议温州市龙湾区应急管理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对王某予以行政处罚。



3.温州宏瑾建筑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对事故发生负有次要责任,建议温州市龙湾区应急管理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对温州宏瑾建筑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予以行政处罚。



六、事故主要教训


(一)安全发展理念未牢固树立。新区建设局(区住建局)在牢固树立底线思维和红线意识、统筹处理安全与发展两件大事存在差距,建筑施工领域安全监管工作重部署轻落实,今年以来连续发生建筑施工领域生产安全事故未引起足够重视,未深刻吸取事故教训,日常监管工作不深入不细致,执法力度不强,督促企业履行主体责任方面工作措施针对性不强,风险分析研判不全面,管控措施不得力,履行行业监管工作不到位。



(二)建筑施工分包单位问题突出。建筑施工领域涉及工程分包情形多,分包单位在安全生产管理机制落实、现场管理人员配备、作业现场安全管理等方面短板未得到有效解决,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流于形式,导致从业人员安全意识和技能不高,且作业前安全交底不到位,作业过程中现场管理缺失,总包单位对项目分包单位管理不严、不细、不深入。



(三)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基础薄弱。当前龙湾区处于大开发大建设时期,辖区内建筑工地数量多,建筑企业员工流动性强,文化素质普遍偏低,企业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不到位,从业人员安全意识不强,应急救援处置能力低下,企业履行主体责任意愿不强,日常安全风险隐患排查能力不高,安全生产基础依然薄弱。



七、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针对事故暴露的问题,为深刻汲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类似事故发生,提出以下建议措施。



(一)强化安全发展理念,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新区建设局(区住建局)要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和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的重要论述,牢固树立底线思维和红线意识,深刻剖析今年以来建筑施工领域事故多发原因,分析研判辖区内建筑施工领域安全风险,细化日常监管工作措施,增强执法力度,采取针对性措施管控安全风险。各事故责任单位要深刻吸取此次事故惨痛教训,始终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始终坚守“发展决不能以牺牲安全为代价”这条红线,坚决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层层压实责任,确保安全发展。



(二)强化主体责任落实,构建安全风险防控体系。一要压实企业主体责任。按要求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健全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形成符合要求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进一步夯实安全生产基础。二要压实安全风险管控责任。企业应当严格执行并有效运行安全风险管控体系,强化作业现场安全技术交底,强化作业现场安全风险辨识和风险管控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各类事故隐患。三要提升企业从业人员安全素养。要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并将此次事故在公司内开展全员警示教育,用身边的事故警示员工,进一步提升员工安全意识;组织开展从业人员和安全管理人员经常性安全教育培训,强化安全技术和操作技能教育培训,注重岗前安全教育培训,提高从业人员安全意识。



(三)举一反三深入开展建筑施工领域安全生产整治。针对当前建筑施工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温州湾新区建设局(区住建局)要强化建筑施工领域安全生产专项整治,重点整治分包单位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作业现场安全管理、安全防护措施、安全技术交底、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等方面的突出问题,进一步压实建筑施工领域安全生产责任,全面夯实建筑施工领域安全基础,切实扭转当前建筑施工领域安全生产被动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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